为“暴走团”限行,不如先来场听证会

  825日晚上6点半,青岛交警市南大队的多位民警来到了青岛市八大峡广场东侧的几条马路路口,在这里摆放起了禁止通行的标识。从当晚开始,青岛交警市南大队每天都将对这几条道路进行分时段封闭,禁止机动车行驶,而供市民和几个“暴走团”步行,这样的举措是否合适,引发社会激烈讨论。

  “暴走团”“大妈团”这些称谓在舆论场中似乎带有着贬义,尤其是在山东临沂“暴走团”车祸事件后,“暴走团”仿佛成了没素质、习惯性违法的代名词。或许是舆论本就带有着一些偏见色彩,青岛交警为了“暴走团”对几条道路采取机动车分时段限行措施,遭到了不少人的质疑,他们认为这不仅不合法,更不合理。

  其实,从合法性的角度,当地交警有着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可见,法律赋予交警交通管理的权责不只是限于个案执法,还包括了对道路进行统筹安排、科学管理。某种意义上,后者相对个案执法更为重要,这直接关系到该地域的道路是否合理利用,交通是否通畅,出现交通事故的概率是高还是低。

  而从合理性的角度,按照当地交警的说法是经“多次调研”、因地制宜。该地域“暴走”需求较大,又没有合适的地方;这几条路都是临海的“断头路”,车流量较少且没有公交车道。如此看来,当地交警的决定似乎合法合理,那么为何却遭遇到那么多质疑呢?深层次想来,这一方面或许在于交警存在调整路权的法定权力一般不为人所知,导致了有人误认为交警违法而为。而另一方面更在于当地交警有着“拍脑袋”作决定之嫌。

  实际上,任何法律与规则都注定不可能实现全体人完整意义上的共赢,只是价值位阶的排序与选择。良性规则正在于,在维护少数人最基本权利的前提下,让更大多数人得到利益惠及。具体到路权抉择上也需如此。当地交警的做法虽说牺牲了机动车使用者的一部分权利,但或将实现更大公益,不失为可能性意义上的良性规则。

  然而,在牺牲少数人利益之前,我们首先要听取利益受损者的意见,其次要听取其他各方建议,最后要通过广泛讨论来做出最合适的规则。否则,如果仅仅是公权力自家关门造车、自说自话,就可能备受质疑,乃至事倍功半、好心办坏事。比如,青岛交警此举会不会导致暴走群众纷纷从各处前来这几条路,给当地交通陡增其他压力呢?这几条路被限行后,利益受损者有无利益代偿……

  这些问题的解决都可以用听证会的方式予以实现。事实上,听证会的价值不只在于做出更科学的决策,更在于可以做出让更多数人支持的决策。听证会是官方向公众陈述法律依据和合理性依据的机会,也是各利益群体表达意见和建议的机会,更是各方交流、化解疑虑、消除误解的机会。行政机关为群众利益做考虑、出创举,诚然可贵,但我们期待每次创举的作出都成就一个官民交流、各群体凝聚共识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