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立法惩戒拿民族伤痛“作秀”

  日前,在广西宾阳县高铁站门前广场上演了“日本鬼子”耀武扬威的丑陋场景,两名年轻男子身穿日本军服,挥舞鬼子军刀表演拍照,引起数百名群众的愤怒与围堵。当事人供认作秀是为了“想当网红”,因涉嫌扰乱公众场所秩序,两人被处10日行政拘留。

  无独有偶,前几天,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抗战遗址上海四行仓库门前同样发生了无耻的一幕,4个年轻人身穿二战日军制服拍照留念。光天化日之下扮演鬼子,或许他们觉得很好玩、有趣,能引起众人关注,但这种视丑恶为光彩、把罪恶当作“荣耀”、拿民族痛点做“卖点”的行为,客观上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害了民族尊严,也深深刺痛了每一个有良知的中国人的情感,无异于在民族伤口上撒盐。

  日本侵华是中国近代史上最黑暗、最悲怆的一幕,中国人民遭受了最惨烈的蹂躏与杀戮。然而在抗战胜利72周年的今天,居然有年轻人良莠不分,不辨香花与毒草,拿民族伤痛、拿国仇家恨当儿戏、做道具,着实让人心痛,这是华夏子孙切切不该做的,也是每一个流淌中华热血的国人所不能容忍的。

  “鬼子形象”屡屡在公共场合出现值得警惕,说明少数年轻人对抗战历史很无知,因此需要进一步强化爱国主义及革命英雄主义宣传教育,让每一个国人都懂得,勿忘民族和国家曾经流血的伤痛,永远铭记民族的灾难和耻辱是一代又一代中国人的神圣责任。

  同时还应立法严肃惩戒拿民族伤痛“作秀”的恶劣行为。不久前在德国发生的一件事让人感慨颇多,两名中国游客因在柏林国会大厦前“摆拍”纳粹手势受到警方处理,目前此事并未了结,当事人可能还面临刑事指控。德国在肃清纳粹余毒方面可谓不遗余力,德国《刑法典》第86A条规定:“公共场所使用纳粹旗帜、徽章、制服、标语口号和敬礼手势者,最高处三年有期徒刑或处以罚金。”

  他山之石,值得借鉴。此次宾阳公安对两名假鬼子的惩处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显然目前中国缺乏类似于德国惩罚宣传纳粹的专门法律条款。笔者以为,应在相关法律中制订增加针对性条款,除经批准拍摄影视作品外,禁止在公共场所宣传、模仿日本军国主义的言行,包括书籍、服装、道具、手势等,违者依法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