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不准”迈出规范执业重要一步

  司法部近日印发《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于进一步规范公证执业行为提出明确要求。从内容、规范程度来说,其只走出一小步,但从回应社会关切、直视自身问题而言,却迈出了一大步。

  从规范性角度来说,“五不准”中几个要求非常基础,例如第一个不准即“不准为未查核真实身份的公证申请人办理公证”,对于公证业务来说,核实、验证申请人的真实身份可谓是基础工作,离开这一基础工作,相关业务均无从谈起。但将该基础性工作单独陈列为一个要求,实际上从侧面反映出当前公证工作存在一些乱象。

  而第五个不准即“不准未经实质审查出具公证书”,该要求提高了公证机构、公证员应当尽到更高标准的审查注意义务。公证形式化、流程化是当前公证工作不能确保其客观性、真实性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导致当前公证执业问题频出的重要原因。作为一种司法手段,公证本来就需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离开真实性、合法性的实质审查,显然无法达到司法预期。

  值得肯定的是,“五不准”另几条回应了社会关切,可以说针对性很强,有的放矢。如“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其要求“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不得办理一次性授权全部重要事项的委托公证。该规定的产生与当前密集报道的北京以房养老诈骗案有密切关系。在北京以房养老诈骗案中,老人们在公证处签署全权委托书将房产处分权全部委托给他人,这最终导致多位老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不仅房产被关联人以低价私下销售,老人自己也被赶出家门,这一事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而该案中,公证部门于其中充当了并不恰当的角色。

  “不准办理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证”的规定,则是对最高法、司法部、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的回应。据此规定,公证机构不得办理除金融机构之外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的融资合同公证,也不能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而该条规定与当前金融债权尤其是互联网金融、民间借贷的金融风险剧增有着密切关系,至于之后的走向还有待于相关机构下一步管理办法的出台。

  由此可见,“五不准”回应了社会需求,迈出规范执业的重要一步,但公证事务要真正走向职业化、规范化、专业化,让公证工作规范、合法运行的同时还要满足社会流转的急速变革需求,想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