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陪审员参审机制规范化改进
编者按:8月13日,《人民日报》以“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让当事人有娘家人的感觉”为题,报道了我国50家试点法院已全部按要求完成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相关情况,本报特邀学者就此讨论。
实行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新型陪审制度,由人民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共同审判各类诉讼案件,既符合党的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高屋建瓴的顶层设计,也是我国司法制度史上司法机关进行自我改革的一次具有战略意义、历史意义的伟大制度创新,同时也是我国人民有序参与司法活动、实现司法民主化的重要司法改革举措。2009至2013年,我国豫陕等省多家法院试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践经验充分证明了在我国实施人民陪审员审判制度的优越性和重大意义。
战略问题解决后,采取何种战术是一个重要的问题。细节决定成败,许多重大改革的成功,都在细节问题上精雕细琢。目前,我国陪审制改革遇到的“瓶颈问题”是:陪审员随机选拔机制、陪审员与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分工机制等问题尚未得到较好解决。笔者认为,总结我国人民陪审员试点工作的经验教训,可以对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有关机制、环节等细节问题进行诸多改进。
前期要注重建立协调机制
组建陪审员队伍数据库环节,建议采用“河南长葛模式”。首先由各级法院领导出面与当地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和选举委员会进行座谈协商,而后委托当地人大、选举委员会在选民库中组建陪审员库。
沟通与协调环节——在人民陪审员试点工作中,法院可以参考“河南遂平模式”:逐步建立和完善与国家公诉机关的联合协调机制,预先制定两机关联合文件,规范和指导检察、审判机关的相互关系。
审理范围选择环节——哪些案件适合人民陪审员参审?结合人民陪审员审判制度的优点和我国国情,笔者认为,适合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范围有以下九类案件:(一)当事人提出要求陪审员审理并且愿意预付费用的各类财产性民商事案件;(二)涉诉上访者提出要求陪审员审理的各类再审案件;(三)国家公务员贪污、渎职犯罪案件;(四)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五)被告人不承认有罪,司法机关内部对本案罪与非罪有争议的案件;(六)具有较大社会影响、舆论普遍关注的案件,例如发生在河南的天价养路费案件、刘大孬开车冲撞拆迁人员案件等;(七)原被告双方均申请人民陪审员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八)国家赔偿案件,不分当事人是否申请,一律试行陪审员参审;(九)人民法院认为适合于人民陪审员参审的其他案件。
启动机制——在符合上述审理范围的前提下,陪审员参审的启动机制应该采用“当事人申请—法院许可”的启动机制,这样比较符合中国国情。
陪审员遴选与回避机制——凡是与陪审员参审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人应当回避。因此,由双方当事人和职业法官共同决定对候选陪审员成员的遴选和回避是必不可少的审判程序,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后期要注意多方面引导
法庭引导机制——审判长在开庭前要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必要的法庭引导,要告知陪审员在法庭上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审判长在开庭过程中要从程序角度对陪审员下达各种指示和建议、代替陪审员进行发问;在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应对本案基本案情、证据认证进行归纳和总结,要求陪审员在总结出的案情、认定的证据的基础上进行判断和评议。
听审与发问机制——人民陪审员在法庭调查阶段有权发问,发问采用通过陪审员组长递纸条给审判长的方式进行。
评议与决议机制——陪审员对案件的评议和决议应该单独进行,可以采取在有关表格中无记名投票法、投票加决议法、决议法等不同形式进行。对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并且要求全体一致方可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对其他案件尽量采用表决法,11人组成的陪审员队伍要求10票多数;10人陪审员队伍要求9票多数;9人陪审员队伍要求8人多数赞成。
决议内容——陪审员决议的内容因案件类型不同应当有所区别:行政诉讼案件,仅表决原告胜诉或者败诉即可;民商事案件,根据案情,可分别设定“原告胜诉”“被告胜诉”“原告部分胜诉(被告部分败诉)”三项决议内容即可;刑事案件,根据具体案情,分别设定“有罪”“无罪”“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加重处罚”“死刑立即执行”“死缓”等决议事项,供陪审员选择;国家赔偿案件,设置“应当赔偿”“不应当赔偿”和“部分赔偿”选项。
禁止弃权与不投票机制——陪审员成员必须对案件决议、投票作出肯定或者否定选择,禁止投弃权票或者不投票。否则,陪审员队伍决议无效,陪审员成员也不能获得陪审报酬。
当庭宣判机制——凡是采用陪审员参审的案件,原则上采用当庭宣判机制;除非陪审员队伍全体一致同意延期宣判,否则合议庭不得延期宣判。
对陪审员队伍决议的采纳机制——首先,对陪审员全体同意的审判建议,合议庭应当采纳;其次,对于有反对票的审判建议,合议庭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但是审判长需要当庭说明不采纳的法律条文根据和法律理由。
一审、再审参审机制——人民陪审员参审仅适合于第一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不适合于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但是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不采纳陪审团决议否定原审判决的,应当在书面判决或者裁定中说明法律根据和法理理由。
请假与报酬环节——各级法院在向陪审员候选人邮寄候选通知书时,应当注明候选人可以以通知为凭向本单位请假,也可以注明法院报销往来路费及报酬实行包干:每半天路费、餐饮、报酬包干100元;每一天包干200元为宜。或者按照当地日平均工资进行包干。
(作者系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