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私用”实为公权私用

  近日,一份名为《关于赴贵市就医相关事宜的函》的文件在网上引起热议。该文件落款为桂林市纪委宣传部,并盖有疑似该部门的公章。文件里,一位自称为桂林市纪委宣传部干部的人士请广州纪委协助“找一位小儿先天性心脏病的权威专家”。当事人回应北青报记者,“内容属实,家里很急,想通过组织找个专家。”

  侄儿身患重病,情况危急之下,桂林市纪委宣传部的这名女干部如以个人名义,求助于广州纪委的同行帮忙,其实无可厚非。但求助函变成了公函并盖上了单位的公章,属于公章私用行为,存在滥用公权、以权谋私之嫌。

  事实上,对党政部门公章的管理,在本质上是对公权力的约束,也是对相关公职人员的监管,要把依法办事作为能否盖章的根本标准。当然,某份材料、某个手续能否盖章,具体规定可能并不是特别明确,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避免某个人单独进行决定,应以公共利益为重,按照程序由集体作出是否盖章的决断。对于那些公然借盖章谋取私利者,必须追究法律责任。更为关键的是,要健全体制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加强监督,让掌握权力的人不敢也不能为所欲为。只有这样,公共权力才能姓“公”,公章的公共属性也才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