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拍交通违法可减分是以错制错
通过微信公众号进行实时举报交通违法行为,查实后除获得微信红包奖励外,视违法情形差异还能获得交通违法“减分券”,在举报人交通违法时可以抵扣。近日,浙江省台州市交警部门推出的举报违法奖励“减分券”引发争议。
随手拍举报违法可减分,本意是鼓励市民对日常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在线举报,形成“全民联动”的交通违法举报氛围。然而,好的初衷并不代表方法正确。交通违法属于违法,拍违法可减分同样也是,有关部门这样做无异于鼓励用一个违法行为去举报另一个违法行为,是典型的以错制错。
拍违法可减分,不符合程序正义。首先,普通市民不是执法主体,没有调查取证的权力。《行政处罚法》第18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19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拍摄违法的实质是调查取证,而这本应是公安机关的行政权力,是其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成部分,不可委托个人行使。2004年3月,广州交警根据群众拍摄的交通违法照片,认定某车主有违法行为,对其处以100元罚款。随后车主以“行政违法行为证据须由执法机关获取”为由上诉,法院最终裁定车主胜诉。
其次,拍违法可减分于法无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关于积分处理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另一种是“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除此之外,规定并不没有涉及其他减分情形。对于行政执法机关来说,“法无规定不可为”是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拍违法可减分没有法律依据,实为一种“谬赏”。
拍违法可减分,也难以带来实质正义。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很可能会出现举报者故意诱使司机违法,从而进行拍摄并获取奖励,出现“钓鱼举报”。同时,部分获得“减分券”的市民,也会带来“手中有券,心中不慌”的优越感,在自身交通行为中随意违法,有恃无恐。此外,发放“减分券”对于名下并没有驾照的举报者也是不公平的。
事实上,“随手拍”并非台州首创,此前在多个城市推出后就曾因为各种各样的争议受阻。除了制度设立本身存在缺陷外,“随手拍”也被实践证明无助于遏制交通违法行为。早在2010年3月,武汉推出市民举报违法有奖举措。实施仅半年,警方收到市民拍摄的交通违法记录超过百万条,最终确认有效并给予奖励的10.7万多条,发放200万元奖金。但全市的交通违法量却没有下降。据估算,200多万元足够安装40个高清电子眼,基本可覆盖一些违法现象多的路口。最后,武汉叫停了“有奖拍违法”活动。
前车之鉴,后事之师。有关部门在制定决策中,应充分汲取借鉴其他地方的经验教训,避免“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不要拿执法的严肃性和政府的公信力一再试错,一错再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