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网络盗版需要健全侵权查处机制

  因认为《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公司和同方知网技术公司未经允许,将当代著名作家汪曾祺先生的作品《受戒》在中国知网等平台上向公众提供,侵犯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提起诉讼,索赔5万元。目前北京海淀法院已受理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如果说,过去纸质媒体有严格的审查制度和出版许可,但现在网络改变了这种格局,侵权人借助网络可以轻而易举地大量低成本地复制、传播别人的东西。著作权法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性法律,自2001年至今未进行实质性的修订,但16年中数字技术、新媒体技术的发展已使知识产品的制作方式、传播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同时,资本来源逐渐多样化,行业惯例正在形成,不断地给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实践带来新思考。

  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建成一套相对完善的版权保护法律体系,实现著作权保护的“有法可依”。但著作权法自1990年全国人大通过,到现在已经27年了,从现在的技术和社会发展来看,有很多地方已经不适应了。如著作权法中将著作权细分为17项权利。而随着技术的发展,作品的传播方式越来越多。数字化的作品,既可通过卫星传输,也可通过有线和无线的网络传播。尤其是随着三网融合的实现,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就很难区分和界定。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性使用和发展,网络逐渐成为智力创作的一个重要平台。但与此同时,针对网络版权的侵权事件,却呈现出愈演愈烈的态势。在此背景下,一方面,市场需要数字出版提供更多的优质作品;另一方面,对于作品的版权保护也更加困难。现行涉及著作权法律法规在解决这些纷争时,往往呈现出很多缺陷与不足。

  虽然,著作权法自199161日施行以来,对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激发其创作积极热情、促进文化艺术的繁荣发挥着作用,但基于当时特殊的社会背景和经济基础,立法者无法预见未来著作权领域的发展趋势。纵观亚洲周边国家和地区的著作权立法进程,日本自著作权法制定以后,已经修订过35次,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已经修订过17次,新加坡已经修订过7次,马来西亚已经修订过6次,印度也已经修订过5次,而中国著作权法自制定之日起至今,只完成两次修订。修订次数最多的日本,目前也是亚洲地区著作权保护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著作权法》修订的频率,基本与著作权保护的完善程度成正比。

  应该看到,网络版权侵权问题与现行著作权制度的不完善有密切关系。因此,中国的著作权法也应该及时修订,以适应目前新形势、新情况发展的要求。尤其是在网络技术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及时修订著作权法,以解决不同时代背景下的著作权难题,已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一方面,著作权法保护的门槛不能设置太高,而是要把如何实现权利人的权利放在重要位置。鉴于互联网海量特点,如果按照传统的授权模式,就需要和上万个作者签协议,操作起来十分复杂,难度很大。因此需要建立互联网环境下便捷的作品授权通道,既能使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有效保护,也能使其作品得到广泛传播,建立起权利人和渠道使用者利益平衡的良好版权秩序。另一方面,进一步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扩大著作权法定许可的范围,建立著作权补偿金机制,构建著作权人与使用者、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把鼓励创新和推动著作权相关产业,尤其是互联网产业的发展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