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派驻检察室应严格依法监督
编者按:日前,山东东营市垦利区检察院与区法院举行了派驻法院检察室揭牌仪式。其监督范围之宽、合作力度之大在山东省尚属首例。为此,本报特邀学者就相关问题展开探讨。
必须坚持程序正当的原则底线
检察监督应更注重程序的整体功能。派驻检察室的监督行为必须坚持程序正当的原则底线,严格按照诉讼法的规定进行监督。
近年来,法院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审判质量和执行情况都有了较大改观,但个别法院仍然存在着权力寻租、权钱交易等不良现象,影响司法公信力。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由此可见,检察机关作为我国《宪法》确立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法治中国建设中作用巨大。我国2012年《民事诉讼法》和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正案都加强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监督。但在司法实践中,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发展却差强人意。
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历年发布的工作报告可以看出,2013年至2016年,全国检察机关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和行政生效裁判、调解书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数量分别为15538件、9378件,7422件、6133件,案件数量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且降幅明显。在此背景下,如何加强检察监督工作的实效性,成为检察机关不断探索的焦点议题。据媒体介绍,一些地方基层检察院开始尝试向同级法院派驻检察室。派驻法院的检察室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初步审查核实接收或发现的案件线索,符合条件时依法移送检察院相关部门。从这些内容来看,派驻检察室作为检察机关对法院进行同级监督的一种创新形式,承载着法律监督职能,同时又是推进检法互相配合的一个重要平台。
法院之认可和接受检察室的嵌入,笔者认为这是法院系统为提升司法公信力而开展的司法公开行动之一,主动接受检察监督可视为阳光司法的一种创新形式。当然,在法院派驻检察室,将司法的全过程置于检察机关面前,也体现了法院通过着力提升司法能力后而日益形成的司法自信。
应更注重程序的整体功能
笔者认为,对检察机关来说,向同级法院派驻检察室有利于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从两大诉讼法修正后的立法精神看,检察监督应更注重程序的整体功能,对于放弃上诉的一审生效判决从严把握监督条件。这样以来,基层检察机关的主要监督任务为办理同级法院“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及对执行案件进行监督。
但与长期处在审判一线的法官相比,由于缺乏审判实践经验的积累,一些检察人员发现监督事项、判断监督必要性、提出监督理由等方面的业务素质相对滞后。不少地方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和执行活动的监督还停留在一般程序性瑕疵或工作制度漏洞等事项的监督上,有分量的监督案件不多,与当地的审判、执行活动实际情况不相符合。民事行政工作在案源拓展方面严重不足,案件的办理质量和提起抗诉率有待提升,检察监督业务呈现不平衡发展的状态。
基于上述原因,在基层法院派驻检察室,一方面,可以保持与法院的信息共享,尤其对一些新类型的案件,通过参与旁听庭审、直接与法官沟通交流等方式,增强法律专业知识的广度和深度,提高检察业务素质,切实增进检察院和法院在监督协作方面的共识与融合。另一方面,通过“零距离”对法院审理程序、判决结果、执行活动进行的监督,更为直接、到位,可以避免时间和资源上的浪费,传递检察部门维护司法正义的正能量。
应处理好三方面的关系
目前,检察机关向法院派驻检察室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主要还是靠法院和检察院共同协商一致的司法政策进行指引。因此,笔者建议,为规范发展,向法院派驻检察室应处理好检察监督与尊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等方面关系。
首先,要尊重司法规律,处理好坚持检察监督与尊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的关系。检察监督是为了加强司法公信力,各项监督行为的目的是使法院行为符合公正司法的要求,检察机关不能借此干扰法院依法裁判,派驻检察室的监督行为必须坚持程序正当的原则底线,严格按照诉讼法的规定进行监督。当然,为了有效地抑制、减少检法冲突,应根据职能分立的原则,厘清检察机关的控诉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及其作用领域,明确派驻检察室的工作重点是法律监督,将派驻检察室法律监督职能的行使方式、行使程序予以具体化、明确化,以避免角色矛盾。同时,在外部因素可能对法院公正审理产生影响时,派驻检察室要积极支持和协助法院抵御干扰,实现“监督与支持”并举。
第二,体现便民服务,处理好坚持检察监督与保护私权利主体合法权利的关系。派驻检察室的设置是为了保障申请监督的入口畅通,打通“司法为民”工作的“最后一公里”,通过检察员驻点办公,近距离受理当事人申诉、控告和举报,为当事人提供咨询和引导。为保障检察监督工作的有序进行,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检察监督的程序条件,例如当事人应遵循“法院自我纠错在先、检察监督在后”及同级受理、同级审查的原则,告知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的时限及应提供的材料、检察机关的审查期限等。当然,对检察机关依法不予受理的具体情形,也要跟当事人做好释法工作。
第三,理顺监督机制,处理好派驻检察室与所属检察院的关系。派驻检察室不是独立的检察机关,不能逾越基本的权力架构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检察权。派驻检察室在日常工作中只能以派出它的检察院的名义行使检察权,相关的法律责任也是由它的派出机构承担。从工作职能看,派驻检察室宜定位为其派出检察院的一个综合性业务机构,其与检察院各内设部门之间应是指导和被指导关系,在具体办案的工作中担当配合协助的角色。派驻检察室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初步审查核实接收或发现的案件线索,符合条件时依法移送检察院相关部门,对于可能引发集体访、越级访的敏感案件,应进行预警通报,协助派出机关做好矛盾化解和风险防控工作。
(作者系法学博士、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