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定义及构成要素研究

  编者按:76日,广东一辆大型普通客车翻车造成19人死亡。712日,河南固始县发生交通事故致62伤……夏季,天气炎热高温,交通事故频发。近日,公安部交管局紧急提示:驾车出行前,一定要检查车辆及时修复故障。但许多人对“交通事故”定义及法律构成要素并不十分了解,本报特编发文章以飨读者。

 

 

  

  完善的“交通事故”法律定义对交通事故的准确界定和高效处理,可以起到基础性作用。笔者结合我国和其他典型国家、地区及组织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上对“交通事故”定义的规定,深入分析认为,构成“交通事故”的要素涉及车辆等五个要素,我国法律对“交通事故”定义存在将“车辆”直接作为行为主体等问题,应亟待改善。

  

我国对“交通事故”的定义

  《汉语词典》《新华字典》解释称,“事故”是指意外的灾祸。其中,“事”指自然界和社会中的现象和活动;“故”指意外的事情。

  在我国法律中,统一的“交通事故”法律定义始见于19919月由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第2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其定义的特点在于,严格限定了造成这类损失事件的原因必须是交通参与者的违法行为,而不包括在道路交通中发生的其他意外事件。

  我国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作出了新的定义,根据第119 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其他组织等对“交通事故”的界定

  联合国和欧洲经济委员会将交通事故定义为:“发生或者源于开放的道路或街巷涉及至少一辆运动的车辆,造成一个或一个以上人员伤亡的事件。”

  世界卫生组织(WHO),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疾病和健康问题分类统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在任何车辆在公共道路上发生的事故。”“非交通事故,是指任何车辆在非公共道路的场所发生的事故。”)

  美国《美国国家标准》(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ANSI D16-2007)第2.4.18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车辆发生的意外情况,或者有害或危险的事件。”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进而解释:“这些有害或危险的事件妨碍着交通行为的完成,常常是由于不安全的行动、不安全的因素或者二者的结合所造成的”。

  美国联邦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认为,交通事故和非交通事故的区别在于是否在向公众开放的道路上发生,非交通事故发生在向公众开放的道路以外的场所。

  美国《俄亥俄州行政法典》第4501-31章“Traffic Accident”规定:“事故,是指不能预期、预见或有意为之,有时因疏忽而引起的,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机动车交通事故,是指由机动车操作或使用不当而造成人身伤亡或五天内达到1000美元以上财产损失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蓄意袭击、盗窃、放置枪支弹药或自然灾害而直接引起的事故。”

  英国将交通事故定义为:“发生在公共道路上,涉及至少一辆运动的车辆造成人员受伤或伤亡的事件。”日本将交通事故定义为:“由于车辆在交通中所引起的人的死伤或物的损坏,在道路交通法中称为交通事故。”但是稍微接触所产生的十分轻微的,只需当事人协商而不需要警察干预就可以解决的事故,可以不作为交通事故处理和统计。

  台湾《台湾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指车辆或动力机械在道路上行驶,致有人受伤或死亡,或致车辆动力机械、财物损害之事故。”

  

法律上的构成要素

  (一)涉及车辆。根据上述各国家、地区和组织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中必须有一方主体涉及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另一方可以涉及车辆,也可以是行人、乘车人或者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而人与人之间在道路上发生的碰撞等事故由治安管理部门作为民事纠纷处理。

  (二)在道路上发生。根据上述各国家、地区和组织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和非交通事故区分的界限在于发生的地点,法律意义上的交通事故须发生在向社会车辆开放的道路上,而在非道路范围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也不属于道路交通管理范围。

  (三)主观上表现为过失或意外。当事人出于故意而造成的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如蓄意驾车行凶杀人、撞车自杀等行为造成的人员伤亡。

  (四)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结果。既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也没有造成任何财物损失的,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交通事故。

  (五)损害结果是由车辆的碰撞、刮擦、翻坠、碾压等原因直接造成。即车辆的碰撞、刮擦、翻坠、碾压等事故形态应当与损害结果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因车辆的碰撞、刮擦、翻坠、碾压而导致失火、爆炸或者当事人疾病爆发等其他情形进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不属于交通事故。

  

现行定义存在的问题

  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的规定中可以看到,对“交通事故”的定义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将“车辆”直接作为行为主体的表述不适当。一方面,车辆是物体,本身没有意识,不可能存在主观过失,不能作为造成事故的行为主体,而应当是事故损害结果的承受体,因此将行为主体直接表述为车辆存在逻辑和语法的不当。另一方面,该表述容易使人认为事故双方主体均涉及车辆,而误将另一方为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的情况排除。

  二是将主观方面界定为“过错”有欠妥帖。在民法学中,过错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和损害后果的心理态度,包括过失和故意,但因故意造成的事故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交通事故,应当予以排除。

  三是没有体现出车辆在事故中的碰撞、刮擦、翻坠、碾压等与损害结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将间接导致损害结果的次生事故也纳入交通事故中,扩大了交通事故的范围和道路交通管理的职权范围。

  《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我国道路交通管理的基本法,自200451日施行以来,有力推动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法治化。但近年来,我国汽车驾驶人、机动车迅猛增长,面对道路交通大发展、货物大流通、人员大流动的新形势、新变化,《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制度、机制、责任、定义等方面显现出不适应,亟须补充完善调整。

  笔者建议,我国加快推动《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的步伐,并在修订中结合我国实践、借鉴境外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交通事故”的定义,可修改为:“交通事故,是指因过失或者意外导致车辆在道路上发生碰撞、刮擦、翻坠、碾压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作者单位: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