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互联网技术创新专利观察报告(2016)》
2012年起,众多主流互联网公司开始重视专利。目前,互联网企业专利申请数量不断增加,但新的立法政策将可能增加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时的侵权风险。
——数据挖掘分析暗存网络安全风险
“从企业的专利数据中可窥见‘创新改变生活’理念的体现,尤其是许多新商业模式软件如:网络游戏、社交网络(微信朋友圈)、粉丝产品研发(米粉)、共享经济模式(滴滴、共享单车)等开始申请专利并进入应用阶段。”7月11日,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平教授在介绍由北京大学互联网法律中心、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联合发布的《互联网技术创新专利观察报告(2016)》(以下简称“报告”)时说。
报告的主持撰写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介绍说:“报告选取了在中国市场最为活跃的20家高新互联网企业,包括百度、谷歌、腾讯、小米、阿里巴巴、亚马逊、华为、联想、微软、IBM、高通等,从专利数据本身的各类维度对企业的专利数据进行了大数据分析,通过专利数据观察互联网企业的创新情况。”
多数互联网企业专利瞄准应用端
在数字时代的背景下,创新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强劲竞争力之一。报告指出,为了不断获取竞争优势,企业将创新工作融入产品设计及科技研发中,并就研发成果申请专利保护,以维持创新的可持续发展。
报告显示,从2012年起,众多主流互联网公司就开始逐渐重视专利,诸如,腾讯公司每年的专利申请维持在2000件以上,且申请数量稳定增长;小米公司的专利申请量增势较快,电话通信、传输控制规程等方面是重点创新领域;乐视专利申请量最高的10个IPC分类中有半数以上都在持续增长中。
企业将创新工作融入产品设计及科技研发中,并就研发成果申请专利保护。此前媒体报道称,在人脸识别技术方面,腾讯公司的科技公益项目——QQ全城助力“人脸寻亲”,利用人脸识别技术,深度学习五官的变化规律,帮助寻亲者在千万级失踪人口人脸数据库中进行检索比对。据了解,目前该项专利在中国和美国均得到授权。
报告还列举小米公司在专利申请方面的创新性,包括小米在电视、机顶盒、路由器、移动电源、空气净化器、平衡车等智能家居领域作出的颠覆性革新。
除此之外,互联网公司更加注重海外市场的专利布局。以腾讯公司为例,在海外布局上,着重加强对美国市场的开拓,欧盟、日本、韩国三大国家(地区)有200件以上的专利申请。
互联网企业“暗战”通讯巨头
尽管今年互联网企业的专利数量依然在增加,但通讯领域的专利数量从数量对比上看,短期之内难以被超越。
报告指出,数字信息传输领域的专利积累并非一朝可以完成。它需要时间和资金的投入,需要人才和技术的积累。在以通信、协议等技术作为基础的物联网时代中,基础领域的专利积累薄弱,势必会令企业在日后的创新与发展中处于相对劣势地位。
报告提醒,物联网时代,除了需要发展互联网软件技术,更不能忽视通信、协议等传统核心硬件技术。虽然通讯领域专利数量的积累需要耗费时间,但是为了把握住物联网转型的时机,新兴互联网企业仍应重视对通信、协议等核心技术的战略投入,牢固立足之根基,同时也要考虑应用端技术研发的投入。
此外,对于标准必要专利(简称SEP)以及非专利实施实体(简称NPE)的问题,传统通信企业拥有大量的积累,而互联网企业的专利数量则望尘莫及。在实践中,具有市场优势的传统通讯企业所掌握的SEP,通常是几万件到几十万件,而互联网企业掌握的专利总数大部分不足万件,面对SEP权利人的侵权控诉,互联网企业或将处于不利地位。
数据检索技术侵权风险隐现
尽管中国本土企业的专利数量增长较快,但从专利布局来看,尚存一定风险。报告撰写团队对比谷歌与百度的专利布局发现,谷歌在国内重点技术领域专利申请量趋势基本与整体趋势相符,百度在H04L29/06(以协议为特征的)、H04L29/08(传输控制规程)领域的增长率落后于整体趋势。
报告还提出,新的立法政策将可能增加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时的侵权风险。首要的矛盾是企业对数据检索技术的研发与立法政策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监管合规性要求之间不平衡。
互联网个性化服务的趋势,使得企业必须具有超强的数据检索和处理能力,在技术中立原则下,互联网平台提供的新商业模式不会当然构成侵权。
“已经实施的《网络安全法》以及《侵权责任法》中,对平台商的‘删除权’义务会增加互联网平台商的侵权风险,技术开发商也可能因为《专利法》修改草案而需要承担较为严格的专利侵权责任,而涉及区块链的专利技术,更对现有专利制度规则提出了挑战,对第三方专利侵权责任享受的避风港原则也有适用上的困惑。”张平介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