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明确“看守所不得扣押律师证件”

——从律师角度看“征求意见稿”

 

  我国现行《看守所条例》于1990年由国务院颁布实施已27年了,多年来一直未予更新。但我国《刑事诉讼法》于2006年、2012年已修订2次,作为与其配套的《看守所条例》却未修订。此次修订,将新刑事诉讼法中的精神引入条文,大大促进了法律法规的完善。

  作为律师,笔者希望《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应明确“看守所不得扣押律师的证件”。律师违规,看守所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意见,但其无权扣押律师相关证件。

  当然,征求意见稿有诸多亮点。比如:进一步保障了人权。现行《看守所条例》长时间未更新,使得部分法条已远远落后于社会发展,征求意见稿将“人犯”变更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严格遵循刑事案件中疑罪从无原则的具体体现。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可以与近亲属、监护人会见,也是一项重大突破,此举保障了犯罪嫌疑人会见的基本权利,也彰显人道精神。同时,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立法目的中,也彰显了保障人权的意义。

  其次,征求意见稿应明确,律师会见凭“三证”即可,且会见不被监听。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仅需提供三证即律师证、委托书、会见介绍信即可,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但在实践中,部分看守所并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人为制造会见难,要求律师提供其他证明材料。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对会见手续的要求,也是今后执法的重要依据。律师会见不被监听,办案机关、看守所不得派员在场,虽然可以进行必要的监视,但以不能获悉会见谈话内容为限。笔者认为,对律师会见进行监控是有必要的,但监控不是监听,只能通过监控探头查看会见过程,确保会见人员安全的同时,也要防止和制止会见中发生的违规现象。

  第三,大案要案讯问过程要全程录音录像。讯问时全程录音录像,是保障人权、防止冤假错案的重要举措,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笔者非常认可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要进行录音录像的做法,它不仅对将来的责任追究有了判断依据,也将讯问全程置于监控探头之下,有效避免了刑讯逼供现象。笔者建议,该规定还应明确,在讯问时应当全程录音录像,而不是“可以”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四,在一些特殊人群的权益保障方面,征求意见稿也做出了很多规定,这是一大进步。比如:征求意见稿规定,看守所应当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实行分别关押和管理。对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单独设置看守所或者监区,由女性人民警察管理。对患有传染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隔离关押。

(作者单位:北京王峻岩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