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亮点及修改建议
《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增加了“近亲属会见、通信”相关内容,可谓亮点频频。但建议将看守所转隶司法行政机关主管,使其成为中立、服务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刑事羁押机构。
近日,公安部在其网站上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一经发布,引来了众多法学教授和法律参与者的关注,将“看守所条例”升格为“法”,不仅提高了法律的位阶,也进一步明晰各部门的职能,纠偏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失衡。
三大亮点
(一)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会见近亲属须经许可。征求意见稿增加“近亲属会见、通信”相关内容,第九十一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与近亲属、监护人会见、通信。会见可以当面进行,也可以通过视频进行。案件在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与近亲属、监护人会见、通信,以及外国籍、少数民族或者聋哑犯罪嫌疑人会见时需要翻译人员在场的,应当经案件主管机关许可,案件主管机关视情派员在场。
先前,执法部门之所以不愿意未决在押人员会见近亲属,主要是考虑会影响正常的诉讼活动,实际上这种担心是可以解决的,比如加强管理措施和监控,指定严格的会见程序,实施必要的监视与监听,谈话内容不能涉及案件本身等。
笔者认为,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将近亲属和监护人在侦查阶段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是改革的一大亮点,它贯彻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亲属经许可后会见不仅可以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的生活状态,也可以对看守所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督,减少刑讯逼供等情况的发生。与《看守所条例》相比,这一规定对在押人员及其近亲属或监护人的人权保障作用更加明显。
(二)对超期羁押的,看守所应当报告检察院。征求意见稿对“超期羁押问题”规定“看守所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同时抄送案件主管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向案件主管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还将刑诉法规定的“羁押的必要性审查”吸纳进来,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向看守所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看守所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交人民检察院。收到申请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看守所。
“羁押的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根据刑诉法第93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对那些可能错拘错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征求意见稿规定,看守所发现有这种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案件主管机关查证核实,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案件主管机关应当将查证核实情况书面通知看守所和同级人民检察院。
(三)对特殊人群的权益保障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看守所应当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实行分别关押和管理。对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单独设置看守所或者监区,由女性人民警察管理。对患有传染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隔离关押。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将婴儿带入监室哺养。婴儿满一周岁后,案件主管机关应当将婴儿送交家庭其他监护人。无法找到其他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愿接收的,案件主管机关应当将婴儿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看守所应当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根据其涉案性质、性格特征、心理状况、健康状况、现实危险性等进行评估,视情实行分别关押和管理。对于具有特别重大安全风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实行单独关押。未成年人不适用单独关押。”这些重大举措,都在彰显人道主义的光辉,有利于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保证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主管看守所
长期以来,看守所是否应该脱离公安部门管辖,进而划归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一直备受关注。在看守所隶属关系上,征求意见稿第六条保留了现行条例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看守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看守所工作。”建议征求意见稿第六条修改为“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看守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看守所工作。”实行侦、羁分离,将看守所转隶司法行政机关主管,使看守所成为中立、服务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刑事羁押机构。
看守所是羁押未决犯和部分已决犯的刑事羁押机构,为更好地为看守所羁押人员提供法律帮助,建议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五条修改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提供法律帮助。看守所应当为司法行政部门提供相应便利”。驻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法律帮助的对象,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应当包括“罪犯”。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法律援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