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监管需做到“量体裁衣”

  从微信朋友圈里买衣服、面膜、减肥药,已成为不少人的消费习惯。据腾讯数据显示,微信月活用户量超过8亿。中国互联网协会微商工作组秘书长于立娟坦言,微商交易已经形成了一定规模,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约束,行业“野蛮生长”态势较为明显。

  微商的普及程度之高,相信很多微信朋友都深有感触,为普通民众提供创业机会的同时,也成为假冒伪劣产品的多发领域。

  微商难于监管,原因恰恰在于它的“微”。微商所销售的商品数量很少,单笔交易的价值往往不高,很难达到立案标准。且微商也因微小而十分掩蔽,既不好取证,又似乎不值得花费较大精力去查实。更关键的是,过去对于实体店的监管模式,不符合微商基于网络的销售特点,即使对于电商的管理手段,也与微商不合体,甚至对于微商是不是电商、是否应与电商平台纳入一视同仁地监管,目前尚缺乏专门的法律适用条款。

  微商属于新生事物,没有现存的监督手段,且微商具有鲜明的“个性”,监督手段就必须量体裁衣,做到符合微商的特点。

  首先需要明确,微商的性质是什么?其次需要界定,微商所经营的范围是什么,是否应该需要进行审批?此外,要制定与微商相关的各项规则,从市场准入、权利义务、经营范围、审批权限、监督管理等诸方面,都要做到有章可循。唯如此,方能引导微商走上规范发展的轨道,服务社会而不危害社会。

  北京高考分数近日公布,北京二中熊轩昂同学以690分的成绩获得文科最高分。他称,在北京这种大城市,能享受得天独厚的教育资源。农村地区的孩子,越来越难考上好学校。现在的高分生都是这种家里又好又厉害的。(626日《法制晚报》)

  @肖明君:如果资源实在不能平衡,每个家庭实在难以实现支付能力对称,那么求学机会的开放就必须成为一个必选动作,让好学校不再是横亘于现实和未来之间的一道悬索桥,让更多人,尤其是农村孩子同样拥有享受优质高等教育的机会,“好学校”不能绕开它们,更不应成为卡住他们人生的命门。

  近日,一段民警酒后街头殴打女子的视频在网上被曝光并传播,视频中一名男子自称是公安干警,对一名中年女子当街进行殴打。事发后,江苏连云港市赣榆警方对外通报了对这起事件的进一步处理决定,涉事民警董某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627日《现代快报》)

  @孙仲:任何一个地方、单位或部门,在队伍建设、人员管理上,不仅要有严格的纪律制度,更要有得力的落实措施,这样才能有效避免违规违纪现象发生。而如何去落实纪律制度,则一靠日常监管,二靠突击检查,形成高压态势,让下属人员在纪律制度面前不敢违、不能违、不想违。

  去年年底,司法部原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卢恩光落马后,有关部门派工作组赶赴卢的老家山东聊城进行调查。近日,中纪委通报称:卢恩光年龄、入党材料、工作经历、学历、家庭情况等全面造假,长期欺瞒组织。(628日《新京报》)

  @储旭东:“严管才是厚爱”。干部信息造假,从本质上看依旧是作风问题,必须从思想上、制度上同步抓实、同步完善。只有铲除干部信息造假的滋生“土壤”,党员干部的思想才能更先进、作风才能更纯粹、德行才能更高尚,群众才能得到更多更好的实惠。

  近日,有网友反映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一处户外宣传犯了低级错误,落款为神木县委宣传部、神木县文明办的文明标语上,第一句话竟然是“爱国爱家,爱我长沙”。(628日《北京青年报》)

  @何浩民:对于出现的“乌龙标语”,相关部门不可一撤了之,必须切实吸取教训,充分认识到懒政思维带来的危害,深刻剖析背后存在的作风漂浮、工作散漫、形式主义等问题,从思想上加固防线,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优化管理方式、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能力,真正以“实打实”的态度带领群众参与文明创建。

  近日,《云南省禁毒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条例》提出,学校发现在校学生有吸毒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通知吸毒学生家长,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帮教,督促戒毒,不得以此为由开除学籍,对戒毒返校学生应当加强教育和监督,不得歧视。(627日澎湃新闻网)

  @李云勇:学生坠入毒网,只要不是无可救药,我们就要保障他们平等的受教育权,多爱心帮教,让他们早日脱离毒网。但是,“不得以学生吸毒为由开除学籍”,绝不等同放纵吸毒,如果屡教不改,“毒害”更多学生和社会民众,那就必须及时切割处理。

  南京市民刘女士因怀疑自己在网上购买的一款护眼灯质量有问题向有关方面反映,后经专业部门检测,该款护眼灯不仅不护眼,而且“伤眼”。(626日《扬子晚报》)

  @周志宏:谁该为“伤眼”的护眼灯买单?笔者以为,管理方、生产和销售方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消费者“雾里看花”,以为贵的就一定是好的,也给不合格的护眼灯流入市场壮了胆。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护眼灯“伤眼”,追责不能等。不能等“3·15”,不能等到发生严重后果才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