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家事审判亟须家事诉讼立法提速

  我国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取得新进展,近九成试点法院设家事审判机构。自去年5月最高法部署在全国118个中基层法院开展为期两年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以来,截至目前,近90%的法院成立了专门家事审判机构,66.4%的法院出台了规范性文件,55.2%的法院成立了家事调解委员会,22%的家事案件开展了诉前调解工作,试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近年来,进入法院的家事案件占据了民事案件的三分之一,而且还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在婚姻家庭司法实务领域,诉讼程序问题日渐突出, 家事纠纷不断上升,而诸多婚姻家庭案件未能纳入法治轨道,当事人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现行民事诉讼法尚未确立单独的家事诉讼制度,有必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重视完善家事诉讼制度程序立法,尽快建立家事诉讼制度。

  我国一直高度重视婚姻家庭法治建设,先后制定过三部婚姻法、两部收养法。最高人民法院还颁发了三部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使婚姻法更具操作性。婚姻家庭制度既需要实体法维护,也有赖于程序法的保障。不仅要制定完备的实体法,还要有完整规范的程序法,这样才能将婚姻家庭制度完整纳入法治的轨道,有效发挥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和健康发展的功能。

  家事案件通常具有独立的特性,通常意义上的诉讼程序对其不能完全适用。婚姻等家事案件的基本属性属于身份关系诉讼,具有高度人身性、社会性、公益性的特点。而通常诉讼程序,主要是关于财产诉讼的程序,用以解决当事人因利益分配所引起的争议纠纷,对于家事案件并不适用或不能完全适用。婚姻家庭中涉及身份关系的纠纷,大多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如与他人非法同居的事实、夫妻分居的事实等,当事人很难像财产关系纠纷那样比较容易保留或获取相关的证据,很难笼统地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证据规则。针对家事案件种类多、数量多的新特点,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家事诉讼程序势在必行。

  家事诉讼程序的建立已经具备相当的现实基础。就立法层面而言,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家事诉讼已经有不少的特别规定,为建立系统的家事诉讼制度创造了有利条件。婚姻家庭实体法的完善尤其是其中大量程序性规范,为在诉讼制度框架内系统构建家事诉讼程序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鉴于家事诉讼的公益性、社会性和连带责任,德国、日本、英国、韩国等不少国家都制定了“家事事件程序法”。不少国家和地区都有专门的家事诉讼立法,尽管立法称谓不尽相同。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称为“人事诉讼法”,韩国称为“家事诉讼法”,德国在其民事诉讼法中称为“家事事件程序”,英国、澳大利亚等国称为“婚姻或家事诉讼法”。不论是称为“家事诉讼”还是“人事诉讼”,都是关于亲属法上的身份关系或婚姻家庭纠纷的诉讼,只是其具体范围有所不同。

  “家和万事兴”是中国传统社会对和谐家庭的美好愿景,而这种美好愿景有赖于家事诉讼程序的保障。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充分重视家事案件的特殊性,推进家事诉讼程序独立化,建立专门的家事诉讼制度和家事审判制度,设置专门的家事法庭乃至家事法院,公正高效地解决家事争议,确保家事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无疑是民事诉讼法修改应当考虑的重大立法问题,同时也是民事司法改革应当考虑的重要现实问题。

  一言以蔽之,大力推行家事审判制度改革亟须家事诉讼立法提速,亟须解决家事诉讼立法的缺席问题,为“家和万事兴”撑开法律的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