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频遇“意外门” ofo意外险最高只赔一万?

  手机扫码,智能开锁,骑行到目的地,停下车就可以放心离去,这就是共享单车的便利。创造了共享经济市场,正在缔造共享经济神话的共享单车已在全国多个城市出现。共享单车在打通了市民出行的“最后一公里”盲点,和城市干路交通形成互补发展的同时,这一新鲜事物,也带来了一些待解的难题。比如共享单车乱停乱放问题、共享单车被盗问题,再比如在使用共享单车时,发生交通意外的责任界定问题……

  如果说前两个问题还没有让人感觉到其棘手性已经迫在眉睫,那么,使用共享单车出行,交通意外频发,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及事后赔偿遭遇“维权门”,已经用血淋淋的事实,提醒人们需要尽快拿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了。

首例索赔案暴露共享单车法律盲点

  被称之为“全国首例共享单车用户索赔案”是全国不少地方使用共享单车出意外引发媒体广泛报道的导火索。

  2017128日,北京市民冯先生通过手机扫码租用了拜客洛克公司投放运营的ofo共享单车。在骑行不到100米处下坡时面部着地摔伤。致使其牙齿折断五颗、缺损一颗,唇部、面部严重挫伤,经诊断为上下唇内外及面部挫裂伤,鼻梁骨折。现场监控录像显示,冯先生骑行并无过错。冯先生向法院起诉书中称,发生事故的原因是冯先生骑乘的共享单车刹车失灵。

  事件发展至此,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爱武认为,冯先生选择有偿租用了共享单车,实际上就是和ofo运营商产生了租赁合同关系。而就合同中格式条款的合法性则需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判断。

  北京华联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包海军表示,除了租赁合同关系,冯先生与ofo运营商之间还是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所以冯先生的权益同时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由于《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属于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可优先适用特殊法,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而在本案中,如果事故确定是因为车辆本身存在缺陷即刹车突然失灵而对冯先生造成了人身损害,则冯先生作为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即ofo运营商承担赔偿责任。

共享单车出意外赔偿最高才1

  

  该事件之所以备受关注,还因为后续事件的发展。冯先生受伤后向ofo的运营商拜客洛克公司提出赔偿要求,拜客洛克公司称其已为客户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在和保险公司沟通后,冯先生了解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数额最高只能赔付1万元,对冯先生来说,此次意外其医疗费用远超过保险赔付额度,这是冯先生难以接受的。之后就有了“全国首例共享单车用户向法院提请索赔案”的发生。

  在共享单车大行其道的当下,共享经济为开发者带来巨大财富的同时,其风险已经逐渐显露。

  以ofo为例,其应对意外由共享单车引起的人身伤害的通常做法是给用户上两种保险。一种是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最高可以赔付1万元,另一种是意外身残、身故保险,最高可以申请50万元赔偿。和快递业包裹丢失可以以未填保价单为由,只赔偿3倍的运费做法不同,面对生命,最高1万元的意外伤害赔偿明显有欠妥之处。

  

共享单车造成意外全国尚无判例可参照

 

  包海军律师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最后,当保险公司的赔偿数额无法弥补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时,运营商依旧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不能因提供保险而免除自身责任。

  随着共享单车的普及,像北京冯先生这样,因使用共享单车发生交通意外的事件开始不断出现。杭州吴先生,骑行小鸣单车时车把手突然倾斜,摔倒后导致脑梗,目前仍在住院治疗。上海一名不满12岁的小学生在骑行共享单车中发生交通意外死亡。

  多名法律界人士认为,在全国还没有判例可以参照的当下,面对共享单车这一新生事物,立法应尽快配套。如在使用共享单车过程中发生意外,和共享单车方面无法达成赔偿意愿,那么,受害人首先可以以合同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其次,受害人还可以向法院请求侵权损害赔偿,此时需要受害人对运营商就单车质量问题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第三,共享单车作为一种产品供消费者有偿使用,冯先生可以直接对单车的生产者提起产品责任诉讼。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