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建社会信用需要靠制度日臻完善来完成
一部条例草案,在提请表决前,先后历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四次审议,在湖北立法史上尚属首次;在没有上位法依据的情形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从湖北实践出发,探索性地对此项工作中的现实难点重点问题作出规制。这部地方性法规就是《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该条例近日在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将于7月1日起施行。
改革开放30多年,中国经济持续繁荣,但中国的社会信任却未能得到同步发展。虽说,中国社会情绪总体的基调是正向为主,但仍存在一些不利于个人健康和社会和谐的负向情绪。中国社科院此前发布的《社会心态蓝皮书》显示,中国社会总体信任指标进一步下降,低于60分的“及格线”,出现了人际间不信任扩大化、群体间不信任加深等新的特点,并导致社会的内耗和冲突加大,群体间不信任表现为官民、警民、医患、民商等社会关系的不信任。
目前,整个社会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社会结构剧烈变化,社会利益日益多元,社会价值日渐多样。尽管社会层级出现一定分化属于正常范畴,但人际间与群体间的不信任日渐拉大,也成为激化社会矛盾、酿成社会冲突的诱因。在传统社会里,人际交往主要在血缘和地缘基础上展开,其特征是熟人信任,实质上是关系信任。处在急剧转型中的中国社会,传统的信任模式逐渐失效,现代的信任模式还在生成,在这种新旧交接的情势下,社会信任呈现一种空白状态。究其原因,一方面,身处现代社会,由于面对的是陌生人世界,关系难以覆盖所有方面,良好的人品、名声等个人特质已不再是最有效的信任保障因素。人际信任的持续下降反映着社会发展的失衡,也昭示着社会改革的紧迫。另一方面,社会整合就是促进社会和谐,防止社会的排斥与分裂。社会整合机制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社会文化、价值观及其传播载体;二是社会制度、规范及其执行机构。但社会整合机制运行中的失当对社会信任状况造成了一定的毁损。近年来之所以形成“老人倒地扶不扶”的道德困境,就是与这两个方面的运行不当密切相关。
现代社会信任模式的特征是普遍信任,实质是制度信任。然而,道德失范、信任缺失已经使我们社会的人际纽带到了最危险的时候。一方面,重建社会规范、修复社会信任是一个需要不断努力的过程;另一方面,社会生活每天都难以离开信任这一保障。因此,当务之急是靠社会管理创新,寻找规范重建、信任重构的应急举措。一方面,切实关注社会阶层意识,关注社会中低层认同群体的心态和处境,切实保障他们的权益,避免群体和社会冲突的发生,避免社会的割裂。另一方面,切实关注社会情绪,特别是关注社会负向情绪,尽量消解那些不利于社会良性运行的负向情绪。而消解负向的社会情绪要依靠对正向情绪的激励,要靠切实满足民众的基本需求,建立公平有序的社会秩序,尤其是充分发挥公共权力在建立社会信任机制的核心作用,从制度层面建立社会信任机制,摆脱社会信任困境。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国务院先后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推动信用制度建设。同时,《征信管理条例》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了征信业基本规范,为在时机成熟时出台统一的社会信用法打下坚实基础。
大到社会,小到个人,没有信任,便如大海里的船,看不到航行的标识。在社科院的报告中,调查者提出了一些对策和建议,包括关注社会心态和阶层意识,发挥公权力在建立社会信任机制中的核心作用,建立高效廉洁的公共服务体系,倡导和正向激励核心价值等等。这些建议都是良方,只是更应纳入社会的整体调理。其功用的发挥最终还需倚仗上述那些社会建制的完成。而这种指向公正平等的社会建制,正在深水区等着我们的政治改革和社会改革靠近。让老百姓整体互信程度止跌上扬,说到底就是要通过永不止步的改革日臻完善来实现。中国社会目前的改革信念已非常强烈,这不仅是发展的需求,也是健康互信伦理生活的冀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