狄小华:中国需要构建系统应对少年罪错的少年司法制度

  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特别是对罪错少年的司法保护,在立法、司法等方面虽有了长足发展,但专门性不足、专业性不强、衔接性不好始终是困扰少年司法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需要建立专门的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

 


  

  “我们国家在防止未成年人偏差行为和违法犯罪这方面的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而这个体系的重要性并不亚于医疗、教育,是关系到下一代健康成长和中国未来的。但是很遗憾,目前并没有建立起专门的制度、专门的体制和培养起专业人员以应对少年罪错。”近日,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南京大学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所长狄小华在接受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专访时,就目前中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发出感叹。

  201731日,狄小华所著的《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研究》一书正式出版发行,这本书的内容基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研究”,课题组成员包括长期研究少年司法的学者和实务工作者,成书过程中既借鉴了国外100多年少年司法的历史经验,又总结了国内30多年少年司法探索的经验和教训,还吸取了狄小华近10年来利用南京大学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这一合作平台,与多个司法机关共同探索恢复性少年司法的有益经验,书中大部分内容均为国内最新研究成果。

  “我们深切地感受到,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特别是对罪错少年的司法保护,在立法、司法等方面虽有了长足发展,但专门性不足、专业性不强、衔接性不好始终是困扰少年司法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需要建立专门的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狄小华说。

  

不能忽视的“中国特色”

 

  我国拥有世界上最大规模的少年群体,同样面临着少年犯罪的困扰。狄小华介绍,为了有效应对日趋严峻的少年犯罪,自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率先建立我国第一个少年法庭以来,我国一直在探索适合国情的少年司法制度。

  “受制于报应观念、司法体制以及犯罪与违法的严格区分等因素,我国的少年司法一直没有跳出‘小成人’刑事司法模式。”狄小华解释说,“小成人”模式主张在现有的成人司法模式下,根据少年特殊性,建立附属于成人的少年法律制度和少年司法机构。

  因此,如何超越报应,破解对少年犯罪干预过度与对少年违法干预不足的难题,建立兼顾保护少年与防卫社会,符合我国国情,顺应少年司法世界潮流,独立的、先进的、系统的少年司法制度,就成了理论研究与实务探索的热点,也是他长久以来关注的重点。

  狄小华认为,我国有不同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国情,在保护模式和具体措施上可有不同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不同选择。

  “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的特殊阶段。这个阶段也是社会矛盾的凸显期,这不仅让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变得越来越复杂,而且也导致未成年人犯罪一定程度上的高发。”狄小华说,社会转型期带来的人们观念上的变化,这就是国情,“观念上的变化,包括司法制度的推进,如果不了解国情,西方的东西在我国本土是适应不了的。”

  因此,狄小华说,理解“中国特色”要首先了解国情,“国情就是接地气,绝不是落后的代名词。”他认为,中国的少年司法的提法已经提了很多年了,尽管现在少年司法还局限于“小成人”的刑事司法,但是这个探索对我国建构符合中国国情的少年司法制度是有着非常重要的价值的。

  “这个价值可能有好多探索要走,然后又回到原点,或者说停滞不前。这说明,有一些可能是超前的,有一些可能不符合中国的国情,有一些可能就是要这么做。通过对历史的回顾、考虑,可以看到,要适合我们国家的制度,体现国情,还要受我国司法体系、体制、制度本身的局限。”狄小华说。

  他举了一个例子:“就拿留守儿童的现象来讲,这是中国独有的,别的国家没有这种现象,那么解决这些问题就没有外国经验可借鉴,也不可能照搬照抄西方的少年司法制度。中国特色就是中国的问题要用中国的思路、中国的办法、中国的制度。”

  

“小成人”刑事司法模式存在弊端

 

  狄小华曾提出一个观点: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先受害,后害人”的特点。他解释说,未成年人在幼年或未成年期间,自身的选择能力是比较差的,年龄越小,选择性能力、识别能力就越差,只能被动地受环境影响,也包括不良影响。正是这样早期的不良影响才造成未成年人心理上、人格上、行为习惯上的问题,为后面的违法犯罪埋下伏笔。

  “这个观点提出来,其实就是要求我们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要早防,甚至要从教育、培育开始重视。与这个思想一脉相承的,就是我们涉及的‘报应性’司法。”狄小华说,“因为未成年人还缺乏对‘报应’的认知,心理还没成熟,面对刑事惩罚可能会对他产生伤害。”

  狄小华认为,从刑事的角度和“报应性”司法的角度看,我们现在的少年司法就是“小成人”的刑事司法,刑事司法惩治的是违法犯罪,但如果要强化司法保护,就不能仅仅局限在刑事犯罪,该从预防的角度,把保护往前移。

  “小成人”的刑事司法如果不改,那么对未成年人产生的伤害,可能要大于它自身带来的正面效应。“我们整个国家应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明显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是因为我们前期的干预缺失或者不作为。”狄小华说。

  我国虽然通过立法确立了“优先保护”“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及“教育、感化和挽救”的方针,但是以报应为价值追求的现行“小成人”刑事司法与这些原则、方针追求的价值存在冲突,就导致无论是现行少年司法程序,还是少年犯罪的实体处分,都难以真正根据罪错少年未来的康复需要决定选择怎样的处分。

  除了先进的方针难以落实之外,狄小华还表示,对于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现行的司法制度存在干预过度或干预缺失的问题。

  “很多问题需要我们思考,到底怎么样才能真正地减少犯罪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怎么才能建立一个具有强大的预防功能的、校正功能的,而不是惩罚功能的少年司法体系,需要总结和反思,对世界100多年的少年司法的发展做一个比较,借鉴国际刑事司法相关准则。”狄小华说。

  他认为,虽然有些地区建立了相对独立的少年法庭、少年检察科(组),但是存在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有些机构还存在人员不稳定、不专业,少年案件少而不得不兼办成人案件的情况。

  “距离建立真正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少年司法体制仍有漫长的路要走。”狄小华说。

  

恢复性司法模式值得推行

 

  狄小华大学毕业后在监狱工作,那时候他就发现,好多罪犯走上违法犯罪之路与他们早前的经历有密切关系。

  有一次,从少管所转来一个犯人,因为打架入狱,他的父母都是知识分子,家庭条件很好。狄小华在与孩子父母沟通过程中,得知他们有一个非常困惑的问题:对于孩子,想爱不敢爱,不知怎么爱,当孩子出现问题的时候,不知道怎么去帮他,最后孩子进了监狱,他们陷入深深的自责。

  从这以后,狄小华就开始关注起未成年人的问题,也是通过这件事,他认识到,犯罪防治的作用,确确实实远远大于惩罚本身。

  “通过监狱的矫正把罪犯改造好的观点我是表示怀疑的。是不是从监狱出来的人就不会再犯罪?如果不犯罪,那都是监狱改造好的?其实,有相当部分的人,即使不把他们送进监狱,他们也不会再去犯罪。”在监狱工作的经历让狄小华时常去想这些问题,也致使他在后来工作中的研究、包括在高校的研究,侧重点都是犯罪的预防这一角度。

  后来,狄小华到南京大学工作,与检察院、法院的合作多了起来。2003年左右,他在合作单位接触了解到恢复性司法模式,并开始在国内率先进行试点推广并深入研究。

  狄小华介绍,基于不同的传统、文化、历史等国情,世界各国形成了福利、刑事和恢复性3种主要的少年司法模式。

  福利模式以罪错少年康复需要为依据,由福利机构或少年法院按行政程序决定对罪错少年的保护或教育处分。刑事模式以少年罪错行为作为处分依据,少年法院或普通法院按照少年司法程序或成人司法程序处理少年罪错和严重少年犯罪。恢复性模式以修复被罪错少年破坏的社会关系为目标,以罪错少年承担修复受损社会关系责任,包括道义责任和刑罚责任为前提,以受罪错影响的各方沟通为途径。

  狄小华认为,恢复性模式既克服了福利模式下罪错少年无需承担责任的弊端,避免了任意性程序可能导致的不公,又消除了刑事模式下罪错少年经历对抗性程序以及承担惩罚责任可能产生的“贴标签”的负面影响,还充分吸收了社区参与模式下民主参与以及让罪错少年在自然生态中接受矫正的思想。

  “恢复性司法是一种理念,其实中国也有类似于恢复性司法的东西,比如调解制度。不过,中国的调解在发展过程中伴随着组织化和制度化,跟国外的恢复性司法有了一定差距,但我们并不缺这一方面的文化底蕴。”狄小华说。

  他说,更重要的是,恢复性司法认为少年罪错的发生是少年及其所在社区社会关系失调的结果,因此要解决罪错少年的问题,不能单向地改变罪错少年,而要通过受罪错影响的各方的互动,双向改变罪错少年和引起罪错发生的外部环境,因而是一种兼有福利、刑事、社区参与模式优势的综合性少年司法模式。

  “运用恢复性司法处理少年罪错,包括恢复性和解、恢复性评估、恢复性审判、恢复性矫正等,由于重视吸纳受罪错影响的各方平等参与,并强调通过自愿协商解决由少年罪错行为引起的纠纷,既充分体现了司法的民主,又兼顾了个人(侵害人与受害人)、社区、社会和国家利益,因此是社会转型期应对少年罪错,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狄小华说。

(徐振杰、董月婷对本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