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办案问责让司法责任制硬起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官网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就全面推开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切实加强各级法院院庭长办案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让审理者裁判、由审判者负责”是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核心命题,是司法责任制落实的基石和抓手。但要解决这个核心命题,要让司法责任制得以坚决落实,就必须先行解决主体问题,解决审判者与审判责任的配套问题,这也恰是在全国范围陆续推行员额制法官、检察官遴选后,该意见跟进发布的背景。
该意见着重指出:禁止各级院庭长入额后不办案、委托办案、挂名办案,不得代替办案,一经发现,严肃问责。究其原因,挂名办案、委托办案等行为,不仅混淆了审判者与责任人的匹配关系,也会恶化司法资源配置,出现占额不办案的现象,这显然背离司法改革的总体目标。
作为细化,该意见对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入额后办理案件的方式进行了罗列,即办理案件包括独任审理案件、参加合议庭作为承办法官审理案件、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或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审理案件,而不包括挂名办案、委托办案等问责情形。
从分案机制上,意见要求以指定分案为主,推动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优先分配给院庭长审理,督促、鼓励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在办理这些案件中起到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
作为考核细节,意见对基层、中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案的数量、办案量基数的确定进行了规定,同时规定主持或参加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等非办案事务计入工作量,纳入岗位绩效考核,但不能以非办案工作来冲抵办案数量,而办案不达标的则将进行通报。
而从监督角度,一方面,意见不仅明确了综合运用案件权重系数等方法测算平均办案量,也确定院庭长每年独立承办和参与审理案件数量的要求,同时要求相关信息在办公办案系统公开;另一方面,鼓励院庭长开示范庭,加大院庭长办案的庭审直播工作力度,从而强化院庭长办案任务的外部监督,确保庭审质量不打折扣。
在配套机制上,意见要求建立保障院庭长办案的工作机制,对审判团队改革的审判和监督职责进行了细化。而为确保院庭长将精力集中于开庭审理、评议案件、撰写文书等办案核心事务上,意见还要求为院庭长配备必要的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同时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减少非必要行政事务干扰。
可见,意见紧抓审判者、案件、责任三要素匹配,有利于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有利于当前各级法院员额制遴选后审判工作的具体展开,也通过督察、通报、问责等方式让司法责任制硬起来,对推动司法责任制改革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