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人谈“警察”
宋人文章常常论及警官及各种警务。
宋代广东韶州地区,被山带海,盛产五金,以铜矿储量之丰闻名。北宋真宗时,为了铸钱,在韶州新设了一个铜矿管理机构,名“永通监”。“监”,行政单位名,是宋代专设的州/县级的工矿区或大型工业制造业的行政管理机构。
当地人的余靖有《韶州新置永通监记》一文,详述了“永通监”的建筑设计(见《武溪集》卷五)。该基地计分为八个车间,有模沙作(车间)、冶金作等,负责采矿·冶铜;另专设刀错、水蓥等两个相对独立的、专责铸钱的“离局”;凡铅错工具,器材,薪炭等物资储蓄,另有专门收藏的“异室”。各车间之间,戒备严明。在整个永通监的中心,“当其中扃(jiong,外锁),控以厅事,谁何警察,目无逃形。”就是说,中心建筑足以控扼全局,任何人都在警察监控之下。主体建筑之前有宏阔的大广场,冶官列署就设在广场之南,而群工有房屋八百间,全屯营于墙垣之外,便于管理。该监当年投产,当年见效。
“谁何警察,目无逃形”一句,指稽查、询问、审察,决无遗漏失察的可能。建筑设施要顾及警察活动的展开,这是何等专业的认识!没有高度发达的警务分工,是不可能取得如此深刻的认识的。一般地说,考查民用建筑是否合乎治安要求,是现当代才有的理念;而本文则写成于10世纪,讲的是大型“工房”“工场”的警察业务与治安防范对建筑设计的要求,颇具典范意义。
《宋史·章谊传》载:南宋高宗时,殿中侍御史章谊应诏上言“弭盗之策”时,曾论及“陛下警察有巡尉之官,惩艾有刀锯之辟”云云。文中把“警察”与“惩艾(行刑)”相提并论。所言的“巡尉之官”,在秦汉时就已自成序列了。北宋建隆三年(962),每县置尉一员,掌阅习弓手,戢奸禁暴,兼巡捉私茶、私盐、私矾等。此文很重要,被收于明·杨士奇主编《历代名臣奏议》中(卷四七)。
南宋人苏籀,字仲滋,苏东坡弟苏辙之孙。南渡后,居徽州婺源县。绍兴三年入仕,官至将作监。有《双溪集》传世。在《应诏议福建路盗贼》中,他论及:“萌蘖易兴,滋蔓难图。故平居无寇,亦当谨邻保之法,严警察之备。盗若纠集,岂容不知?”这条资料,表述了宋代警察业务的政治管理功能兼社会治理职能,强调了社会治安的基层基础工作。(见明人杨士奇主编《历代名臣奏议》卷二百三十九)
南宋孝宗时进士廖行之,字天民,湖南衡州人,官岳州巴陵尉[巴陵县公安局长],有《省斋集》传世。他在《到任谢陈漕启》中自嘲:“搔首读书,颇欲追古人简策之上:俯颜就禄,竟堕在俗吏凄凉之中。”“但有一尉之名,相与数卒而处”。然而,他又以身为县尉(警官)而骄傲:“若经纶似陆内相,亦发轫以渭南(唐代名相陆贽,首任为渭南尉)。必当其人,乃在此位。”其在《为长兄到任谢王帅启》中说到:“凡兹警察之吏,宜用精明之人。”警官不能用书呆子。他这话说到点子上了。因为警事随时面对社会各阶层中形形色色的犯罪分子,使用千变万化、鬼谲百出的犯罪手段,书生如何对付得了?
以上文本,涉及警官及各种日常警务。从中可见宋人对警事的专业性、职务性已经普遍有了明晰的认识,已经把它与一般行政管理相区别,甚至与一般司执法活动相区别了。这是很了不起的。它是中国警史进入自觉阶段的公开宣告,是西欧人到十六七世纪也没有做到的事。
(本文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