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不保损”潜规则需法律打破

  江苏吴中法院近期审理一起邮寄服务合同纠纷,消费者在索赔时快递公司竟以保价“保丢不保损”为由拒绝赔偿,最终法院判决快递公司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丢不保损”俨然已经成为快递行业的一大潜规则,这对于消费者而言,显然不公平,也不合理。

  消费者花钱请快递公司邮寄物品,实质上就与快递公司之间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快递公司理所当然要完好无损地将消费者邮寄的物品安全运送到目的地,这是快递公司应当提供的最基本的服务,也才算快递公司履行了运输合同。快递公司在邮寄物品过程中,让消费者邮寄的物品遭到了损坏,遭受了经济损失,不管具体是什么原因造成的,但只要不是消费者个人的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那么快递公司就违反了两者之间的运输合同,理当对消费者进行赔偿,这也是起码的商业道德。

  从法律角度说,快递公司以格式条款的方式,自行规定“保丢不保损”,这显然有失公平,快递公司的做法属于不当免除自身责任。换句话说,快递行业流行的“保丢不保损”这一潜规则,实质上本就是霸王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合同,本身就于法无据,这也是消费者起诉快递公司最终能够获得法院支持的主要原因所在。在有关快递行业的法律法规中,应当明确规定消费者物品在邮寄过程中遭到损毁或丢失,快递公司必须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不能以霸王条款拒绝赔偿,这应成为快递行业基本的市场行为准则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