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辞退或解雇见义勇为者”彰显法治兜底关爱

  从郑州的“夺刀三侠”到南阳的“火海救人英雄”王锋,见义勇为始终是河南引以为傲的风景。然而关于见义勇为的事例,却常伴随着一些争议与波折。41日,河南省政府法制办就《河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这次《意见稿》中提到,非因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或者解雇见义勇为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非因法定事由,辞退或者解雇见义勇为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

  此次《意见稿》里将“挺身而出”再次进行细化,除了5种情形可被认定为见义勇为外,并将“不得辞退或解雇见义勇为者”纳入新规,释放了最大限度保护见义勇为的法律善意,彰显对见义勇为者的法治关爱。

  之前许多地方,见义勇为者受了伤,在治疗休息期间遭到用人单位辞退经常发生。在一些企业看来,见义勇为者受了伤不能工作就是负担,需要照顾的是政府部门的事,与企业无关。企业讲究效益最大化,企业不是慈善机构,没有责任和义务照顾见义勇为者。因此见义勇为者受伤期间,企业害怕受到牵连,往往采取以辞退了之的办法“甩包袱”。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见义勇为精神永远是这个时代的主流,更是时代精神和人生价值的崇高体现。见义勇为英雄们,在关键时刻挺身而出,为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不惜流血牺牲,承担着付出健康乃至生命代价的风险。唯有全社会尽其所能保护好人,保护好人精神,人们才会向好人看齐,好人才会真正成为榜样,好人精神才能在社会发扬光大,只有这样社会才有希望。在社会价值观趋于多元的今天,人们仍然不会拒绝对人性美好的追求。一个有良心的社会就是要通过各种形式让英雄敢当、好人好做,一个有责任的政府就是要想尽各种办法让见义勇为的英雄能有一个好的结局。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不正常现象,不仅是社会的悲哀,更是文明社会的耻辱。

  尤其是当前的中国,利益多元、观念多样、思想多变,这让道德领域呈现复杂图景,也让人们面临更艰难的选择。尤其是在人们大叹“世风日下,道德滑坡”的当下,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现实窘境,善念在负面的想象中迟疑,善行因利益的考量而延宕,人们有了太多的后顾之忧,人们在遭遇“流血又流泪”,只会选择性地记住“好人没好报”。因此抱着明哲保身,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的消极态度。消除这种社会尴尬,需要全社会营造“见义勇为光荣”,好人有好报的良好社会大环境,让见义勇为者没有后顾之忧,永远不吃亏,形成良好的社会保障机制,那么这样的尴尬才能从根本上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