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程序正义的审判

  读罢卡夫卡先生的《审判》,心情愈发沉重。除了对主人公约瑟夫处境的同情之外,更多地是对黑暗、不公的司法体制的不满。《审判》讲述的是约瑟夫·K30岁生日当天被莫名的逮捕,却毫无逮捕的手续,没有被告知逮捕的罪名,甚至连审判的主审法官也无从知晓,经过了长达1年的莫名其妙的挣扎,约瑟夫·K在他31岁生日的前夜被处死,“跟一条狗一样”。

  作为一名法律人员看完这部小说第一反应不是约瑟夫究竟有没有罪,被判处死刑的结果是否正当、合法。给人印象深刻的是他所经历的审判程序,是否保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做到了作为底线正义的程序正义最起码的要求?以这两点来审视卡夫卡笔下的《审判》,它缺乏最起码的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甚至可以说是已经完全脱离了司法正义的轨道。

  程序正义又被称为“看得见的正义”,指的是整个诉讼程序的公正无关最终结果的正确与否。就算你最终的处理结果是符合客观事实的、是正义的,只要违背了最低正当程序的要求,那么从程序正义的角度来看,这个诉讼就是可以非议的、不公正、偏离正义的。程序正义要求程序具有参与性、中立性、及时性、对等性和自治性等。文中约瑟夫从莫名被逮捕时起直至最终走上刑场,整个过程我们看不一点程序正义的身影。在整个诉讼的过程中,作为被控告方能够参与到对自身行为的审判中来尤为重要。其体现的不仅仅是使被追诉人获得尊重,更为重要的是被告方只有参与进来才能运用辩护权的利器维护其正当权益,可以说一个国家辩护权的发达程度是其法治水平的缩影。而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基础又是其享有知情权,他有权知道自己的什么行为触犯了法律以及诉讼程序的进展情况,只有如此,他才谈得上行使自己的辩护权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

  当约瑟夫发现其所做的一切都是枉然时,他的内心似乎就“安定”了,这种安定可能是绝望,更可能是他自己也觉得犯罪了(从他后来走上刑场时没有丝毫挣扎与喊冤看出),究竟是什么样的司法制度能够让人产生如此大的变化?让人不禁瑟瑟发抖。

  在司法制度已取得巨大进步的今天,我们要时刻谨记约瑟夫的痛,我们的司法人员在办理完大量案件取得各种“办案能手”等荣誉称号时也要不断反思自身:我们在追求结果正确的同时有没有做到程序正义的要求,是否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最基本的程序性权利。理由很简单我们每个人都可以严格要求自己不做违法行径,但我们无法保障自己不“被犯罪”,假如有一天我们也身陷囹圄,我们所期待的只能是公正的司法制度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而无法将希望寄托于善良的东方女神。

  (作者单位: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