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入室搜查违法”不能止于道歉

  去年9月,东莞市公安局常平分局木棆警务区警长接到保安的举报后,迅速带领数位辅警搜查张俊的住处,并将其带回调查8个小时后排除嫌疑。张俊认为该警长属于违法执法,遂起诉东莞市公安局。日前,媒体报道,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已对该案做出判决,判定木棆警务区警长入室搜查行为违法。

  应该说,为了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打击可能会发生的现行案件,接群众举报后,民警对当事人的住所进行搜查,是很有必要的。问题是,在没有掌握初步证据的情况下,民警便贸然将当事人传唤8小时,就显得不太妥当了,没有把握好办案尺度;特别是,民警入室搜查,没有出示搜查证明文件,已涉嫌滥用搜查权,突破了公众私权的边界。涉事民警被判搜查行为违法,并向当事人赔礼道歉,一点也不冤。

  从表面上看,民警仅凭群众举报,便对公众进行“有罪推定”,对私人住所“想查就查”,折射出了警民关系不对等,公众明显处于劣势;从深层次分析,有的警察对公众滥用检查权,是受“警察执法都是对的”偏执思维驱使。正因为如此,一些公权部门和执法人员,才会将权力凌驾于法律和制度之上,去恣意侵犯私权,损害公众的利益。

  必须正视的是,民警搜查行为违法,缘于相关素质的缺失。比如,一些民警不能平等对待普通群众,对他们缺乏感情和应有的尊重,甚至视侵犯私权为“家常便饭”,表明其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出现了偏差。再者,一些民警对市民滥用检查权,进行“有罪推定”,或责令其“自证清白”,则是执法水平和专业素质缺乏的表现。殊不知,民警综合素质缺失,反映出了涉事公安部门对民警教育管理的缺位。

  可见,对于民警搜查行为违法,不能止于向当事人赔礼道歉,涉事公安部门还需进行反思:狠抓警察队伍的教育和管理,加大对执法行为的督察力度,显得尤为重要。首先,要严把进人关,提高警察职业准入“门槛”,确保准入人员一开始就具有从警所必需的良好职业能力和职业意识,从源头上升值警力;同时,进一步健全执法制度,严密执法程序,规范执法环节,从源头上杜绝执法的随意性;加大监督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杜绝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的发生;特别是,通过教育、培训、练兵、比武等教育训练模式,不断提高警察的职业素养、业务技能、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使他们依法办案,在“惩恶扬善”上有更大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