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要坚决防止立法“走私”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强调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各部门起草法律法规草案,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

  行政立法是立法工作比例大分量重的重头戏,行政立法要防止沦为“要照顾”“争优惠”的“政策洼地”,坚决革除部门利益法制化的潜规则,遏制立法“走私”、立法“谋私”甚至“立法腐败”现象,防止行政法规由公共产品蜕变为服务于少数利益集团的“私人产品”。

  法律法规是立法部门提供给社会的特殊公共产品,这种公共产品必须具有广泛的民主性和公益性,否则就可能蜕变为服务于少数利益集团的“私人产品”。因而,每一部法律法规都应当接受是否存在部门利益法制化的拷问。

  遏制部门利益法制化,就要防止借改革之名通过立法为本单位、本系统扩张权力或者推诿责任;防止立法成为“要照顾”“争优惠”的“政策洼地”;防止因立法中的旁枝末节问题影响改革进程;防止立法为将来改革“埋钉子”“留尾巴”。如何堵住愈演愈烈的部门利益法制化的立法“走私”通道,革除“部门利益法制化”的潜规则,是行政立法必须直面的现实问题。

  实际上,立法实践中不少难产的法律法规都是立法部门利益倾向导演的杰作和滋生的怪胎。不少法律法规的制定被一些行政部门主导,由行政部门拟定草案,然后拿到人大走走程序。立法的初衷往往是为了制约公权力,而由行政部门主导立法容易偏离立法宗旨,容易偏向保护部门利益。走出这一困境,就需要还原人大的立法主导权,充分发挥立法机关的主导作用。

  部门利益法制化、立法谋私、立法“走私”等立法腐败现象势必会滋生“劣法”甚至“恶法”,势必会对社会公平正义造成难以估量的戕害,这样的立法活动只能造就动摇法治长城根基的“豆腐渣工程”,其后果不言而喻。

  遏制部门利益法制化,就要大力推行“开门立法”。以民意为基础的立法活动理应“开门立法”,让民主的阳光驱散立法的阴霾,要积极推行立法回避制度,大力推行委托立法,尝试立法招投标新举措。

  当然,遏制部门利益法制化,最有效的武器乃是厉行立法问责,向搞部门利益保护的部门亮出问责之剑。要像雷厉风行的行政问责和司法问责一样,高度重视立法问责,加大立法领域的立法问责力度,对于出现明显的部门或地方利益保护倾向的法律法规(含草案),要问责有关承担起草和审议的部门(包括立法起草部门和立法审议决策部门等),追究相关部门立法失职的法律责任。

  行政立法工作要树立超越部门利益的大局意识,对立法部门利益法制化问题要坚决进行立法问责,坚决革除部门利益法制化的立法潜规则,决不允许部门利益法制化污染法治的源头,决不允许立法成为“要照顾”“争优惠”的“政策洼地”,决不允许立法沦为“为自己服务”的私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