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大哈”父母负刑责是一种倒逼力量

  作为监护人,父母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仅具有道德属性,更具有法律属性,是一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家长因严重过失给孩子酿成损害,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应该承担法律责任。“马大哈”父母负刑责,看似无情却有情。只有厘清法律责任,才能形成倒逼力量,促使广大家长重视监护职责,呵护孩子安全。

 

  227日发生在天津市南开区的两名儿童坠亡事件,再度将儿童监护人疏忽应承担何种责任的话题置于舆论的焦点。全国政协委员李铀牵头,并联名曾蓉、刘建军等13位全国政协委员,向全国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提交了《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失职(疏忽)行为“入刑”的建议》,呼吁追究失职监护人的责任。(32日《成都商报》)

  据统计,中国每年近1000万的孩子受到意外伤害,多数伤害事件与监护人的疏忽失职直接相关。从法理上讲,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受伤、死亡,构成过失犯罪。儿童监护人因疏忽导致孩子受到意外伤害,符合过失犯罪构成要件,但在与儿童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针对因监护失职(疏忽)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专门立法,加之传统道德、情感、家族宗法等因素,这些“马大哈”父母很少被追究刑事责任。

  有观点认为,父母爱孩子是天经地义的,每个家长都会扮演孩子的守护神,不让孩子处于危险的境地,因此没有必要对于儿童监护失职行为设立法律制裁。事实上,作为监护人,父母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仅具有道德属性,更具有法律属性,是一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家长因严重过失给孩子酿成损害,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应该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近年来,国内多地发生多起“儿童被留车内事件”。一个不容回避的尴尬是,因幼儿园教师、司机等疏忽致幼儿被困车内闷死,相关责任人第一时间会被警方带走,并被刑事拘留;父母将孩子遗忘在车内导致幼儿被闷死的,基本上是父母自责了事,无一人被判刑。根据刑法,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然而,同样是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却能免于刑责。这既有损法律平等和司法公正,更无助于增强广大家长的责任意识,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上演,仅20157月一个月时间就发生8起类似事件。显然,不把失职监护人送上法庭,不对家长形成惩戒和震慑,就不足以刺痛某些“马大哈”家长的神经。

  在许多发达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孩子的父母或监护人必须时刻对孩子的安全负责,否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比如,美国纽约州规定,因父母或监护人疏忽造成儿童意外伤害,属于“潜在危害儿童利益罪”,如由此引发死亡则可能被控“过失杀人罪”。虽然有人指责法律过严,却的确有效减少了儿童意外伤害。统计显示,最近10年中,随着社会各界重视程度提升,加之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纽约州儿童意外伤害的死亡率下降了29%。

  诚然,痛失子女的家长作为“受害者”,应该得到政府和社会提供的关心和帮助,但与此同时,作为悲剧的直接侵权行为人,“马大哈”父母必须为自己的过失行为付出代价。“马大哈”父母负刑责,看似无情却有情。只有厘清法律责任,才能形成倒逼力量,促使广大家长重视监护职责,呵护孩子安全。正如华东政法大学姚建龙教授所言,“父母法律责任越小,孩子越危险。做父母太安全了,孩子们就难免遭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