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施杰:针对夫妻共同大额债务建立签字确认制度
本报讯(记者汤瑜) 今年两会,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施杰带来了8份提案,其中一个是针对“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提案,他建议要从源头预防类似纠纷的发生,建立签字确认制度。
今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补充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新增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这一规定并没有减少社会争议,“最大的问题是仅关注了债务产生的时间,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忽视了债务产生的目的和用途。”
对此,施杰在提案中建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在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时候,应当按《婚姻法》41条,从两个方面来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界定:首先,要以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为要件。民事法律关系本身就是建立在你情我愿的基础之上,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就应当是以夫妻双方是否平等协商,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来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次,要以夫妻双方是否分享到债务所带来的红利作为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法律讲究权利义务的对等,如果夫妻一方完全没有享受到债务所带来的任何利益,则其也无义务来承担与自己无关的债务。
此外,施杰建议,应建立日常的家事代理制度。在日常的家事活动中,夫妻互为代理人,但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一旦超越了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就应该认定为个人债务。
“针对夫妻大额的共同债务,应建立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制度。因为夫妻关系的背后涉及子女、家庭等多重人身关系。”施杰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