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24条”及时修正是应有之义

  最高人民法院228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补充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也就是常说的24条”),只要钱是在还没离婚前借的,即使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的举债,也该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从该司法解释的立法原意来看,之所以做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00441日施行以来,“24条”已走到第12个年头。对夫妻债务,“24条”先推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单方所负之债为共同债务,因此引发的争议,从理论界到实务界,一直没有平息。特别是随着经济发展,婚姻关系与个人财产安全成为必须正视的问题。

  尽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两个例外情形,要么另一方能证明借债被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要么夫妻财产本就是AA制的,债权人也知道有这回事。但不得不说,这两个例外情况太难认定了。多数情况下,法官倾向于推定婚姻期间的个人借款为夫妻共同负债。

  或许,当初最高法出台这一司法解释的目的,是防止一些人通过假离婚这类行为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合法利益,但却忽略了要求债务关系双方都要尽到谨慎交易的注意义务,有对债权人单方利益过度保护之嫌。一方面,按照24条”的精神,债权人基本不用顾及诸如放贷这类交易的风险性,反正举债人还不起,就找举债人的配偶还,这无疑大大弱化了债权人作为交易一方的注意义务;另一方面,如果法律规定无视债权实现的风险,不要求债权人自己注意防范风险,将所有风险转嫁给举债人不知情的配偶,无疑是对交易安全的片面理解,更会导致权利义务不对等。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通常情况下,夫妻闹到离婚的地步,往往感情已破裂,如果有一方存心陷害对方,恶意借债,另一方却被蒙在鼓里,则会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害。当婚姻成为陷阱的时候,24条”这一有所欠缺的规定不仅无法保护受害一方,反而提高了维权门槛,增加了维权成本,这一现状亟待改变。显然,出于好意立下的“24条”,却被人钻了空子,受害一方不仅要糊里糊涂地还债,还要蒙受冤屈,遭受精神伤害,这样的结果虽然法律“正确”,但由于立法本身存在漏洞,造成了实体上的“司法伤害”,违背司法公平正义的良心价值,也违背了社会公平正义。因此,对于“先天不足”的法条,及时进行修订,或者作出新的解释,补上立法漏洞,防止有的人钻法律空子,就成为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