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铀委员:监护制度应纳入刑法保障
本报讯(记者李张光) 未成年人意外伤害导致死亡、未成年人犯罪率高居不下,近年来成为各界所关注的话题,全国政协委员、成都市政协副主席李铀认为,这些事件大多数和监护人失职或缺失有关。对此,李铀近日向全国政协第十二届五次会议提交了监护制度应纳入刑法保障的提案。
“目前,对导致未成年人伤残或者犯罪的失职父母,基本只有道德谴责,没有法律制裁。”李铀表示,我国现有70多部与儿童保护相关的法律,其中针对儿童的暴力、虐待及剥削导致伤害均有涉及,唯独因监护失职(疏忽)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没有法律支撑予以责任人惩戒。
李铀在提案中指出,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也有一定的规定,但规定过于原则、适用范围狭窄、配套制度不健全,导致在实践中对于儿童监护失职行为的处理凤毛麟角,且最重的也不过是“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因而引发了对此种情况的漠视,失职监护人无知且无所畏惧,相关不幸事件层出不穷,且呈逐年上升趋势。
李铀建议,我国监护制度应当纳入刑法保障,尤其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刑法应当责无旁贷。他提出,在刑法第四章增设“儿童监护疏忽罪”,设立相应的入罪条件和适用刑罚,对监护人有过错并且造成《刑法》层面上的社会危害性结果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他表示,要区分不同的过错及危害程度,对监护人不适当履行职责的各种情况予以相应的处罚。如对于因监护人疏忽,以犯罪过失中的“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造成被监护人轻伤或心理障碍,或是被他人性侵、重伤等严重后果的,应当按此罪定罪处罚;致使未成年子女处于危险以及可能出现危险的疏忽照顾行为,没有造成伤害的,根据情节予以训诫、罚款、行政拘留,并接受为期一个月至六个月强制亲职教育;而因监护疏忽,直接造成被监护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则以过失致人死亡或过失致人重伤处罚;怠于履行监护权致使被监护人犯罪的,根据被监护人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处以刑事处罚。
他还建议,对监护失职(疏忽)行为,要建立多类型的刑罚种类。在剥夺监护权的同时,父母需要接受法律强制惩罚(包括强制亲职教育、参与社会服务、接受心理咨询等),同时也要有经济上的惩处,用以“购买服务”,用于对孩子的监护教育,在对其课以刑罚的同时还可以保障孩子的生存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