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离婚协议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在协议离婚时必须向婚姻登记部门提交的一个法律文件。就一般情况来说,离婚协议书的写作并不复杂,它无非是要表达或者说清楚三个问题:双方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本文梳理了这类纠纷案件中离婚协议书写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引起签写离婚协议书的朋友们的注意,能使签写的离婚协议书真正起到和平离婚的目的。

“共同财产分割完毕,

对财产分割无异议”引起的纠纷

  张某和李某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一项写明“共同财产分割完毕,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分割无异议”,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就在离婚半年后,女方李某发现男方张某还有一套70平方米的住房,也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李某联想到张某曾经做第二职业——投资和他人做建材生意一年多,开始说赚了10多万元,到后来又说亏了20多万元,认为张某一定是欺骗了自己,早就做好了和自己离婚的准备。又因为和张某结婚的正是他在做建材生意时认识的一个女老板,李某就更坚信不疑认为是张某欺骗自己了。于是,一纸诉状将男方告到法院,要求分割在离婚协议书中没有涉及的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这套住房。一审判决驳回了女方的诉讼请求,上诉后,在法官多次调解下,男方支付了女方3万元才结束案件。

案例分析:

  在离婚协议中,类似“共同财产分割完毕,对财产分割无异议”的表述还有“双方无共同所有的财产”“个人名下和个人占有的财产归个人所有”等。类似这样的表述,如果双方对财产的实际情况掌握得很清楚,例如共同财产就是一辆价值10万元的家庭轿车,8万元的存款,轿车登记在男方名下,存款登记在女方名下,双方商定轿车归男方所有,存款归女方所有,那么,在离婚协议中写“共同财产分割完毕,双方对财产分割无异议”或者写“双方无共同财产”或者写 “个人名下和个人占有的财产归个人所有”,也没有什么不妥的,且也可以认为这是比较准确、简洁的表达。

  但是,如果财产情况不是如此简单或者说自己对共同财产的掌握不是很清楚,那么,如此写作就一定会出问题了。因为认为自己被欺骗或者吃亏的一方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是难以举证证明自己不知情的,而且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也并不适用哪一方分得明显多一些或者少一些,可以以显失公平为由进行重新分割。因而,被欺骗或者吃亏的一方往往就只能是自认倒霉了。

对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债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邢某和孙某20年的婚姻走到了尽头,二人在冷静思考后决定协议离婚,已经成年且上大学的独生女儿也同意父母离婚。二人在离婚协议中对女儿读大学期间学费和生活费的承担问题以及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都写得很明白。但对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有债务及债务的承担问题却不着一字。在他们协议离婚仅6个多月后,就先后有3人——邢某生意伙伴和亲属持邢某和孙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邢某书写的借条3张,共计借款人民币35万元将邢某和孙某诉讼到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债务。法院均判决邢某和孙某共同偿还债务。孙某大呼自己不知情,是冤枉的。

案例分析:

  在夫妻协议离婚时,可能会存在一方对外有借债,而另一方却并不知情的情况,如果在离婚协议书中不讲明是否有债务以及最终由谁承担该债务,那么,依法最终则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这笔债务。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19条第三款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法院通常是要判决已经离婚的夫妻共同偿还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一方所借的债务的,因为没有借债的一方几乎没有可能完成上述司法解释所要求的证明条件。但是,如果能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的债务,由个人负责偿还”,即使债权人起诉了已经离婚的夫妻二人,在没有借债的一方被判决承担了债务后,仍然可以依据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向对方索要,最终由对方承担。

约定“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与子女”出现的问题

  陈某和孟某在夫妻协议离婚中,经过反复协商,就最大的一笔财产——共同所有的房屋分割达成一致,即将该房屋赠与15岁的儿子。但是,仅写明“双方同意将共同所有的房屋赠与儿子陈甲,陈甲随母亲孟某一起生活”。后来,在孟某要求按离婚协议的赠与条款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陈某反悔。最后结果是经过一年多的一审、二审诉讼,法院才最终判决认定赠与有效,赠与人陈某不能反悔,陈某和孟某应当协助陈甲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案例分析:

  由于法律上对夫妻在离婚时将房屋赠与子女规定得并不很明确,按《合同法》赠与的一般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赠与的,如果在离婚协议中对赠与问题写得不够明确和详细,一旦出现一方不同意赠与的情况,就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民事审判庭有一个意见:“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达成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在双方当事人已经协议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反悔请求撤销赠与条款时,人民法院经审查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应判决驳回一方的诉讼请求。”但这并不是法律规定,也不属于司法解释,下级法院没有必须遵照执行的义务,且在法律理论和司法实务中也并不是所有人都同意这样的观点和做法。

  为了稳妥起见,如果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最好是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再去协议离婚,因为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后就是交付了房屋,就不能再反悔了。如果因为某种原因不能够在协议离婚前办理赠与房屋的过户手续,最好是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因为公证的赠与也是不能够撤销反悔的。并且把办理房屋过户的时间、费用以及由谁来管理和居住房屋(在子女未成年的情况下)都要写明白,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