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责任险并非以“保险代替监管”

  海南省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海南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从今年起在海南省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对责任明确的重大保险事故,保险机构可直接对受害者先行赔付,或预付赔款,以保护食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然而,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多发,致使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忧虑不断增加。从地沟油、染色馒头、皮革奶,到白酒塑化剂、速成白羽鸡……愈演愈烈的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人们心中挥不去的阴霾,而保障“舌尖上的安全”已成为政府重要的工作之一。

  众所周知,食品安全潜在风险巨大。如何降低公众利益的责任风险,如何减轻企业的风险责任,并依法强化食品企业对公众利益的责任与义务,需要强制推行食品安全保险制度。一方面,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在构筑食品安全防护网、捍卫国民健康服务体系中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面对频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引入商业保险机制,显然是有效解决食品安全事故的有效途径;另一方面,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能发挥保险费率经济杠杆和第三方安全监督作用,从而管控企业的风险行为。比如,对事故多发企业的惩罚性费率可数倍于基础费率,对长期安全生产的企业降低保险费率等,从而促使企业加强食品安全的内部管控。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食品安全事故受害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能够为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消费等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问题提供风险保障。从国际上看,经济发达国家通常引入商业保险的手段来化解食品安全风险。但跟西方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风险不同,很多时候国内食品安全事件,面临更多的是企业的道德风险而非纯粹的意外事件或者市场风险。这就让很多人担心,一旦有了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企业很有可能会愈发无视其社会责任,因为即使发生了食品安全事件,企业可以将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从而给食品安全带来更大的隐患。

  食品安全责任险并非万能的,食品安全责任险只能有限地化解和分散食品安全风险,而不可能从根本上避免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而要有效推行食品安全责任险,必须明确企业作为生产经营主体,应依法承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一方面,参保并不是企业逃避主体责任的借口,更不是食品安全的“免罪金牌”。生产企业要以参保责任保险为契机,切实提高食品安全质量,提升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另一方面,推行食品安全保险制度,还需制订具有可操作性的细则,需要采取综合配套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等等。同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要切实履行食品监管职能,不能“以保险代替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