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省人民调解员管理服务办法》正式颁布
以规章立法形式确保人民调解员工作健康开展
本报讯(记者冯雷 囗刘晓冬 孙溪蕊) 近日,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和陕西省司法厅联合主办的《陕西省人民调解员管理服务办法》新闻发布会在西安市举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副巡视员李云霞介绍了人民调解制度发展的里程碑,省司法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马志强介绍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调解员管理服务办法》的工作实施意见。
据了解,2016年11月28日,陕西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陕西省人民调解员管理服务办法》。省长胡和平于2016年12月23日签发了陕西省人民政府第193号令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这是目前全国首个以政府规章立法形式出台的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它的颁布实施,是陕西省人民调解工作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是人民调解制度发展的一座里程碑,顺应了时代的要求,回应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会上,专门介绍了此次《陕西省人民调解员管理服务办法》的主要亮点:一是《办法》出台的形式和规格起点高。在深入基层调研和反复征求各部门意见的基层上研究制定了《陕西省人民调解员管理服务办法》。《办法》共30条,主要包括人民调解员的概念、选任、日常管理、业务培训、职责要求、补贴待遇、考核奖惩,列入省政府立法项目,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出台。这是目前全国首个以政府规章立法形式出台的人民调解员管理服务办法。
二是人民调解员的准入制度得到规范。为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员的准入制度,《办法》从人民调解员选任条件、聘任办法和选聘原则几个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一是明确了人民调解员应该具备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条件;二是明确了人民调解员实行推选和聘任相结合的产生办法及任职期限;三是明确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人民调解员的方式;四是要求人民调解员选聘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三是人民调解员的管理主体得到明确。《办法》明确了人民调解协会依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建立人民调解员信息库,实行分类登记、动态管理以及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对人民调解员进行日常培训和工作考核等职责,明确了人民调解员的管理主体,解决了有史以来人民调解员无具体组织管理的问题,这是对《人民调解法》的完善和发展。
四是人民调解员培训部门的职责有了规定。《办法》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种类、负责部门、培训内容、培训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拟聘任的人民调解员应当经过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岗前培训后方可上岗。规定年度培训实行分级负责制,明确了省、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和司法所的培训任务。鼓励人民调解协会要发挥行业专长,采取多种方式开展人民调解日常培训工作。
五是人民调解员应承担的职责要求得到明确。《办法》依据《人民调解法》明确了人民调解员应承担的职责任务,规定了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遵循的原则和人民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的制度。同时明确了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受到非法干涉、打击报复或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当地人民政府和司法行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及人民调解协会要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依法维护其权益。
六是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标准得到明确。《办法》一是明确了人民调解员误工补贴的发放方式。可采取固定方式定额发放,也可采取“以案定补”或“以奖代补”方式发放;二是规定了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要列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由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发放和财政、审计部门加强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三是明确了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的标准;四是明确了企事业单位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误工补贴的保障主体;五是明确了因从事人民调解工作致伤致残和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应享受的医疗、生活救助及配偶、子女按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政策。
七是人民调解员的考核奖惩得到规范。为充分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有力发挥人民调解员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办法》明确了人民调解员的考核实施主体和表彰奖励的办法原则。为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员的行为,《办法》依据《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员的行为进行规范,明确规定了人民调解员不得从事的行为和违反行为规范要承担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