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时期的刑法

  隋律中对盗窃罪处刑非常严厉。隋文帝下令盗一钱以上者处弃市之刑,盗边粮一升以上皆斩,并籍没其家。后来,到隋炀帝时刑罚更严,盗窃者不论罪行轻重,一律斩首。

  唐律各篇所列犯罪种类比较详细。

  关于危害国家统治方面的犯罪,除谋反、谋叛、大不敬等属于十恶大罪外,还有私度关津罪,擅发兵马、泄露军机罪,伪造玺符、制书罪等。

  关于侵犯人身方面的犯罪,唐律规定有杀人罪和伤人罪,把杀人罪分为故意杀人、过失杀人和合谋杀人;把伤人罪分为故意伤害、过失伤害和共同伤害,并根据不同情节分别处刑。

  关于侵犯财产方面的犯罪,唐律把盗分为窃盗、强盗和监守盗三种。窃盗是潜形隐面窃取他人财物;强盗是以暴力威胁他人而取得财物;监守盗是官吏利用职务便利条件去盗取财物。其中强盗罪被认为是最危险的犯罪,即使没有盗取到财物也要处死刑。还有毁损官私财物罪、侵犯田产罪、勒索、诈取财物罪等。

  唐律还规定一些经济犯罪,如严禁杀牛马,违者处徒刑一年;对官有牲畜饲养不得法以致死亡的,也要处刑;私自出借官物,以盗论;对库藏物品保管不善而损坏的,以赃论,等等。此外,还规定破坏市场罪,私造度量衡不合规格,主管市场的官吏评价不公,操纵市场故意提高或降低物价等行为,都要处以笞刑或杖刑。

  关于职务方面的犯罪,有“署置过限”(即超过法定编制)罪,官吏贪赃枉法罪,违反驿使规程罪,违反户籍、厩库管理罪,厩库管理失职罪,擅自兴造罪等。另外还有逃避兵役、徭役方面的犯罪,关于破坏社会秩序方面的犯罪,关于犯奸方面的犯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