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明确细化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本报讯(记者赵春艳 薛应军 □黄墨白) 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刑事诉讼法》关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罪名范围做了明确解释,规定自2017年1月5日起实施。
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介绍,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时首次规定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席情况下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仅2016年,就从7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908人,追回赃款23亿余元。
裴显鼎说,因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我国是一个新的制度设计,已有的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比较原则,法律适用存在较多困惑,难以满足办案需要。截至2016年底,全国法院共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38件,其中大多数案件还处在公告、延长审理期限状态,难以向前推进,严重影响了反腐败战略的实施和成效。而此项《规定》的出台是增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实践可操作性,为司法实践中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提供了直接依据,既有利于推进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规范、统一适用,也有利于全面推进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规定》共25条,主要规定了16个方面的内容。
其中规定明确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罪名范围。包含占有型、挪用型贪污等犯罪;贿赂类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洗钱罪及其上游犯罪;电信及网络诈骗犯罪五大类犯罪案件。
《规定》还明确了“逃匿”的认定标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居住地、工作地,逃避侦查和刑事追究的,属于最典型的“逃匿”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离开居住地、工作地,在原地隐匿起来逃避侦查和刑事追究的,亦属于“逃匿”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逃避侦查和刑事追究逃匿境外,因各种原因不愿回国受审的,亦应视为“逃匿”情形。考虑到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脱逃”的性质与“逃匿”类似,故《规定》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脱逃”情形认定为“逃匿”。
司法实践中对违法所得的认定,特别是转变、转化后的财产以及添附个人生产经营后形成的收益能否认定为违法所得,普遍存在疑问。为解决相关争议,《规定》明确了“违法所得”认定的三种情形: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已经部分或者全部转变、转化为其他财产的,转变、转化后的财产应当视为“违法所得”;来自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的财产收益,或者来自与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中违法所得相应部分的收益,应当视为“违法所得”。
《规定》同时也明确了“通缉”的认定标准、界定了“利害关系人”的概念、明确了认定犯罪事实、申请没收的财产与犯罪事实关联性的证明标准,还对没收申请的审查、一审开庭、二审裁定、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方式、请求境外协助执行等相关程序,公告等法律文书格式、内容以及送达方式作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