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客车遭受损害正确维权抚平创伤
眼下,随着春运大幕的开启,农民工返乡、学生返家和人们旅游探亲的客运高峰逐渐到来。那么,旅客在旅途中遭受意外伤害时,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乘车时遭抢劫受伤,承运人担责
魏某乘坐李某驾驶的客车返乡。途中,两名犯罪嫌疑人在盗窃魏某财物时被其发现并发生厮打。两窃贼用刀将魏某刺伤后逼停客车逃逸。经住院治疗,魏某共支付医药费等费用近万元。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魏某将客运公司及该车驾驶员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种损失。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客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9750元,驾驶员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点评:
客运合同又称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及行李运抵目的地,旅客为此支付票款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93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这就是说,有偿的旅客运输合同通常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客票是旅客运输合同的书面形式和有效凭证。该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对老人、孕妇、儿童、残疾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对发生急病和分娩的旅客应当给予必要的医疗和照顾,对遇险的旅客应当尽力抢救。如果出现不法侵害,承运人还应当负有两项义务,一种是事先的防止义务;第二种是事后的积极救助义务。本案中,被告应按客运合同约定的时间将原告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而原告在被告车内遭遇抢劫受伤,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受伤是其自身健康原因、本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被告亦无证据证明自己已尽到了积极有效的救助义务,故应当对原告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乘客遇险跳车受伤,承运人承担全责
徐某乘坐长途客车回老家。行驶途中,因车厢内突然冒起浓烟(事后查明,浓烟是发动机故障导致高温引起的),徐某情急之下从后车窗跳出,导致双足粉碎性骨折。伤愈后,徐某提起侵权责任之诉,要求被告客运公司和驾驶员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30万元。被告则以原告跳车行为存在过错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客运公司的客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险情,致使乘客在紧急避险过程中受伤,客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后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0.6万元。
点评:
首先,紧急避险应针对“现实的”“急迫的”危险。这种危险理解为已经发生或者虽然未发生,但随时可以转化为现实的危险。本案中,行驶的客车内突然冒烟,按照一般人的理解,该危险发生的可能性较大,即避险人有确切的证据表明可以相信该危险发生。因此,车辆虽未着火,但乘客当时的逃生行为显然是合理的、恰当的。其次,生命权优先于身体权、健康权。紧急避险的合法性,根源于两种合法权益不能同时保护的情况下,牺牲较小的权益而保全较大的权益。乘客在生命安全遇到危险,即生命权遭受侵害时,有权选择最为便捷的逃生方式脱离危险源。徐某从自己最靠近的车窗跳出,虽然可能导致身体受到伤害,但该避险行为所保护的价值明显高于所损害的价值,故不属于避险过当。另外,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受害者有选择权。本案中,徐某既可以依据《合同法》主张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又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主张侵权责任。但依照法律规定,合同责任不包括精神抚慰金赔偿项目。原告最后选择提起侵权责任之诉,其诉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