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被撞家长担责”的警示意义

  未成年人对危险的认识比成年人要低,缺乏对危险行为作出正确理解和判断的能力,因此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家长规定了监护义务。“幼童被撞家长担责”给家长敲响警钟,外出时照看好孩子,不让幼童单独处于危险场所。不能因为自己的过失,造成不应有的悲剧,否则除了经受丧子之痛,还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6岁女童跟着家长横穿马路,但家长不知道的是,孩子突然折返,结果被疾驰而来的汽车撞飞……近日,常州经开区交警大队对这起重大交通事故作出事故认定,汽车驾驶员属于超速行驶,而女童的母亲韦某作为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双方应当承担共同责任。(1222日《现代快报》)

  自己的女儿不幸遭遇车祸身亡,已经让家长陷入无尽的悲痛中,母亲却还要为这起无妄之灾承担责任,这在不少人看来觉得难以接受。按照通常思维,谁肇事谁负责,汽车驾驶员超速行驶,没有仔细观察道路状况,是引发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而女童的家长属于受害一方,并非车祸的肇事者,不应为此承担责任。其实,这种观点的背后,是对法律规定及监护人责任缺乏正确认知。

  未成年人对危险的认识比成年人要低,缺乏对危险行为作出正确理解和判断的能力,因此法律上对未成年人的家长规定了监护义务。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责任。而在多部专门法中,还有对监护人监护责任的具体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就明确规定,“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在本案中,女童家当晚亲戚间聚餐,散席后母亲搀扶着醉酒的女童舅舅去车上,对于女儿跟着她横穿马路并折返的行为根本没注意,而是以为孩子还在家里同另一个小朋友玩。正是这种无心之失导致的疏于监管,让横穿马路的女童处于无人管护的危险境地,最终被撞身亡,女童的母亲作为监护人具有一定的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今,随着工作和生活节奏的加快,许多父母忙于事业和应酬,往往不能随时随地照顾孩子。尤其对于广大留守儿童来说,父母常年外出打工,孩子完全交给爷爷奶奶们抚养。老人年老体弱,又要操持家务,经常对孩子“放羊”,让其自己跑出去玩,很容易导致意外伤害。去年6月,云南省个旧市5名小学生在水库中不幸溺亡,其中遇难两兄弟的父母一纸诉状将水库管理使用方——当地水务局和自来水公司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被告则认为,他们已在水库边设立禁止游泳标识牌,是家长未尽到监护义务才致孩子溺亡。而且事发水库为饮用水源地,溺水事件发生后,在水质处理上给自来水公司带来损失。于是提起反诉,索赔“尸体污染费”。这看似冷酷无情,实则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权责对等的原则。

  “幼童被撞,家长担责”,给广大家长敲响了警钟。眼下年关降至,各种朋友或家庭聚会逐渐增多,人一多可能对儿童的监护有所缺失。再加上孩子们也快要放寒假了,离开了幼儿园、学校老师们的呵护,更需要家长认真履行监护义务,外出时照看好孩子,不让幼童脱离看管,单独处于危险场所。切不能因为自己的过失,造成不应有的悲剧,否则除了经受丧子之痛外,还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