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的“抑商”经济法

    汉代的经济立法贯彻“抑商”政策。汉律贱商人,商贾地位低下。刘邦统治时,法令规定商人“不得衣丝乘车”,吕后、惠帝时规定“市井子孙不得为官吏”。汉景帝时,继续执行对商人“重租税以困辱之”的法令,向商人收取算赀钱,即财产税。凡有资财万钱者,应纳127钱,即纳税率为1.27%。汉景帝还将铸币权收归中央,严禁私人铸钱。汉武帝时颁布法令规定,盗铸金钱的处死刑。据《汉书·食货志》记载,因犯伪造黄金、钱币罪被处死的有数十万人。汉代,从惠帝二年(公元前193)至武帝元鼎四年(公元前113),钱法变了九次,最后由中央政府发行通用全国的五铢钱,统一了币制。同时颁布《算缗令》,向商人、高利贷者征收财产税,每2000钱抽取一算(120);对手工业者,每4000钱收取一算。汉武帝还颁布《告缗令》,规定隐瞒财产不报或申报不实者,罚戍边1年,并没收其财产;告发者,赏给应没收财产的一半。中等以上商人大都因此而破产。可见,汉朝利用经济法规对商人打击之严重。

  汉朝统治者还直接插手某些商业领域的经营,减少商贾的财源。汉武帝时颁布盐铁专卖法,严禁私人铸铁、煮盐。私自煮制、贩运或买卖食盐的,构成私盐罪,处刖刑。从此以后盐铁由官府管理经营成为制度。

  汉武帝还颁布《均输平准法》,在各郡国设置均输官,在京师设立平准机构,直接经营郡国对中央贡品的运输和一部分官营商业,国家控制市场物价及物资的调运和出售,以防止商人取利。均输平准法成为汉以后各朝经济立法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