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一部联合发文严厉打击电信诈骗

  本报讯(记者赵春艳 薛应军 □黄墨白) 12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明确了达到相应数额标准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酌情从重处罚”的10种情形。

  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李睿懿介绍,近年来,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且手段隐蔽,花样翻新,较传统诈骗犯罪欺骗性更强,普通群众防不胜防。今年111月,全国共破获各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9.3万起,查处违法犯罪人员5.2万人,同比均成倍增长。在司法实践中,也面临一些新的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亟须加以解决。为进一步明确法律标准,统一执法尺度,更及时、更准确、更严厉地惩治此类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出台了本《意见》。

  《意见》共七个部分、三十六条。分别规定了总体要求、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全面惩处关联犯罪、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与主观故意、依法确定案件管辖、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涉案财物的处理等内容。

  其中《意见》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性质和特点,实行全国统一数额标准和数额幅度底线标准。《意见》规定,电信网络诈骗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意见》明确规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额达到相应标准后,具有十项情形之一的,予以从重处罚。包括造成严重后果的,如诈骗致人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犯罪手段恶劣的,如利用“钓鱼网站”“木马”程序链接等进行诈骗的;以社会弱势群体为诈骗对象的,如诈骗残疾人、老年人、学生、重病患者等;诈骗特定款物的,如诈骗扶贫、救济、优抚款物;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的,如有诈骗前科又诈骗的,等等。特别应该指出,一些犯罪分子肆无忌惮,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不仅容易使人上当进而骗得巨额钱财,而且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和权威,必须严厉惩处。

  为严厉打击此类犯罪分子,《意见》专门规定,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被告人,要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另外诈骗数额虽难以查证,但查明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对于犯罪分子有意毁灭或者隐匿罪证而致难以直接认定的,《意见》进一步规定,可以根据查证属实的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李睿懿告诉记者,政法机关在依法严惩犯罪分子并加大财产刑处罚力度的同时,尽最大力量挽回被害群众的经济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意见》就此问题也专门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意见》提出明确要求,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更加注重依法适用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加大经济上的惩罚力度,最大限度削弱犯罪分子的经济实力,最大限度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的能力。《意见》也明确规定,被告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但他人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或者他人无偿取得诈骗财物,或者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或者他人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司法机关将一律依法追缴。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元明在新闻发布会表示,2016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1.5万余人,有效遏制了此类违法犯罪发展蔓延的势头。2017年,最高检将把严厉打击此类犯罪列入重点工作,持续深入推进有关专项打击行动。

  元明介绍说,2015年,最高检积极组织各级检察机关参加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会同公安部开展电信网络违法犯罪重点整治地区督导、联合挂牌督办两批共62起重大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并与最高法、公安部共同研究法律适用、会签相关文件,进一步做好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顶层设计,实现对此类犯罪的合力打击和源头治理。

  元明称,检察机关在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中,做到“三个一律”: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一律依法快捕快诉;对重大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一律组成专班集中办理;对重点整治地区,一律加大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的力度。重大有影响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发生后,检察机关立即启动重大敏感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及时报告、准确研判、应急反应、专人办理、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快捕快诉,确保检察环节打击力度和效率,确保案件质量。

  元明表示,“两高一部”出台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专项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最高检将把严厉打击此类犯罪列入2017年重点工作,持续深入推进有关专项打击行动。同时,对涉及人员众多、涉及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最高检与公安部将继续联合挂牌督办,在确保办案质量情况下,提前介入、引导取证,依法快捕、快诉,有效遏制此类犯罪高发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