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发布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规定

法院应在5日内提供调阅卷宗

  本报讯(记者薛应军) “人民检察院调阅人民法院卷宗,由人民法院办公室(厅)负责办理,并在五日内提供。”1219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并通报了检察机关加强民事执行活动监督基本情况和人民法院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有关情况。据悉,《规定》自201711日起正式施行。

  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贾小刚表示,自2013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明确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权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每年办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件2万多件,其中八成以上针对执行实施行为,不足两成针对执行审查和裁决行为,提出的检察建议得到了法院的积极回应。据统计,检察建议主要针对法院执行款物管理不规范、选择性执行或消极执行、执行程序违法等问题提出,其中执行款物管理不规范涉及到的问题主要有拖延支付、截留、挪用、侵占、贪污以及管理不规范、违规发放分配等。

  贾小刚介绍称,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检察监督,尽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如民事执行监督案件由哪一级检察机关管辖,受理程序如何,法院如何受理检察建议以及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等问题,亟须进一步规定予以明确。“鉴于上述情况,为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促进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两高’就会签执行监督文件形成共识。”

  据了解,《规定》共22条,主要就监督范围、受理程序、调阅卷宗、检察建议的提出、回复及法院的立案等问题进行了明确。比如:明确检察建议书应当载明检察机关查明的事实、监督理由、依据以及建议内容等;明确由法院立案部门统一受理执行监督案件;从便利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权利出发,规定了同级监督原则;明确当事人在申请执行监督过程中有和解意愿的,检察机关在确认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告知当事人将和解协议送交人民法院,由法院处理等。

  另外,最高法执行局副局长吴少军在会上表示,对于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执行异议和复议、异议之诉案件,各级法院应及时受理并办理正式立案手续,受理后必须及时审查、及时作出异议、复议裁定或者异议之诉判决。各级法院要依法协助检察院查阅、复制、拷贝、摘录执行案件材料,依法说明相关案件的执行情况及理由;要依法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另外,法院执行活动不存在违法情形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同时,各地人民法院要务必保障执行法官入员额,注意把政治素质高、业务素质强、作风扎实的法官充实到执行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