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鸳鸯判决”是对司法权威的反讽
日前有媒体报道,河南鹿邑县法院在审理完结一起普通的饲养动物致人伤害的民事纠纷之后,作出了同一个案号、同一个判决日期的两份不同判决书。其中,两份判决书判决的赔偿金额,完全不一样,因此被戏称为“鸳鸯判决”。案件被告闫卫星表示,事发之后多次找鹿邑法院却一直没有答复。现河南鹿邑县法院承认失误。
河南鹿邑县法院对于“鸳鸯判决”给出了这样的解答,“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时没有严格把关,当时草稿可能写得有点失误。判决书还是以发到手里的判决书为准。”然而,两份判决书判决的赔偿金额差距近一倍,岂是一句失误能够解答的?
法院判决书属于格式严谨的国家公文,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种应用写作文体,规范性、公开性、法律性和准确性是其基本要求,要经过起草、审议、多人复核勘定、印发等多个程序,为何造成如此大的谬误?记者采访又为何遭遇抢夺摄像机?
树立法律权威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鸳鸯判决”却是对司法权威的反讽。依据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不上网、不公开的以外,原则上所有的裁判文书都应当上网公开,并实行“不上网审批”制度。网上晒判决书就是为了确保公众知情权、监督权,促进司法公开公平公正。而“鸳鸯判决”有零有整,自相矛盾,割裂了具体案件的裁判文书中各构成部分之间的有机联系,且存在时间长达四年之久,暴露出有关人员随意、敷衍、不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损害了法律文书的严肃性以及法院裁判的权威性,让司法公信力蒙尘。
判决书的基本功能,在于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一个合理的证明,同时也为以后类似案件的裁判提供一种“法律坐标”,直白点说,在老百姓眼里,判决书就是法律的象征。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文件规范准确,当是司法机关判案的起码要求。审理案件时马虎粗心、敷衍塞责,轻则容易错判漏判,重则容易产生冤假错案,危及社会公平正义。从这个角度说,“鸳鸯判决”是一份公开的警示,该追责的追责,该整改的整改,就此强力督促有关部门强化责任,工作扎实,作风过硬,确保法制的公信力和司法部门的形象,不能容忍“鸳鸯判决”再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