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如何建设高素质检察队伍

  近年来,宁夏石嘴山大武口区检察院以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检察队伍为目标,以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为导向,持之以恒抓班子带队伍,促业务上水平,队伍建设和检察业务均取得了优异成绩,先后荣获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全国文明接待室、全区先进基层检察院、全区禁毒工作先进集体、自治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全市先进基层检察院、全市法治城区创建先进单位等44项集体荣誉。2015年被自治区检察院荣记集体二等功。20165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荣誉称号。

注重思想政治建设,

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该院始终把思想政治建设作为队伍建设的生命线紧紧抓在手上:注重增强干警的职业责任感。坚持以理想信念为根本,强化政治理论学习,夯实干警履职尽责的思想根基。建立健全岗位职责责任书、岗位职责奖惩机制,开展职业道德教育、谈心谈话活动和青年干警座谈会,强化干警爱岗敬业精神和岗位责任意识。注重增强干警的职业荣誉感。以道德讲堂和学先进看英模活动为载体,弘扬忠诚、为民、担当、公正、廉洁的职业精神,以检察好故事、检察正能量引导干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注重培育干警的历史使命感。以开展我国检察历史沿革和本院的检察历史进程教育为抓手,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为重点,通过对老一辈检察人的先进事迹的学习,提高干警对司法工作本质的理解、对检察工作价值的判断,不断增强检察干警的历史使命感。

  

注重能力建设,

加强优秀人才培养

  坚持“人才强检”战略,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法队伍建设“五个过硬”总要求,按照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标准,全面提高检察干警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不拘一格提拔使用年轻干警和优秀人才,不断创新选人用人机制。确立“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以实绩论英雄、凭奉献用干部”的用人导向,不断优化中层干部队伍结构,激发人才队伍活力。坚持“择优任用”的用人原则,打破论资排辈、逐级晋升和年龄限制等任用限制。搭建成长平台培养优秀人才,探索教育培训科学化实战化途径。

  建立导师培养制度。开展“青年干警素质提升工程”,制定青年干警成长工程实施方案,从中层干部和业务骨干中选择政治素质高、法律功底扎实、办案经验丰富的干警作为培养人,对年轻干警进行“一对一”“以老带新”的培养教育,采取“传、帮、扶、带、压”等方法,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和工作能力。同时建立“青年干警成长档案”,一人一档,对干警办事办案能力、执法执纪情况和综合素质提升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制定《青年干警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实施意见》,明确在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青年业务骨干可以列席会议,与检委会委员就案件事实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并对处理结果发表自己的观点。

  

注重班子建设,

狠抓“关键少数”做表率

  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将班子建设作为重中之重来抓,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修订完善党组议事规则、检委会议事议案制度、中心组学习等制度,不断提高领导班子决策水平。班子成员自觉践行“三严三实”做人准则,带头真抓实干,以身作则,带头讲政治、谋大局、讲规矩、守纪律、讲团结、树正气,班子成员既分工负责,有团结协作,形成了以上率下,勇于担当、廉洁为本、实干为荣的良好氛围,逐步建立了“检察长统筹全局、分管检察长主导、中层领导干部主抓、干警主责”的工作体系,实现了检察工作跨越发展。

  (作者为宁夏石嘴山大武口区检察院检察长)

 

 

 

  公民参与行政是现代社会对行政活动本质认识深化与社会复杂变迁的产物,也是人实现自我解放的需要。然而,由于其受到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双重固有逻辑的影响,在复杂的制度变迁过程中也存在很多风险,给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都带来一定的损害。有效地防范公民参与行政的风险,需要在理论上建立公共领域的协商民主逻辑作为其前提,并在此基础上具体建构包括法律保留、正当程序、透明度和问责制为核心的规则体系,避免“劣质的参与”,真正实现合法行政与良好行政的双重现代性目标。

  关键词:参与行政;风险;公共领域

  ——摘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旭论文《公民参与行政的风险及法律规制》

  

  智能制造将成为我国实现“大国崛起”的关键一环。为了实现这一蓝图,我国现阶段应当主要通过政策而非法律的方式推动其发展。具体而言,我国应当发挥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作用,公私协力打造研发平台;应当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当扩宽融资渠道,着重促进中小企业和落后地区的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同时,法学界也应当积极面对新的挑战,研究智能制造可能带来的法律问题:企业和个人数据保护问题、法律责任分担问题、网络安全问题、规范平台以防止数据垄断问题、《标准化法》修改问题、劳动法改革问题以及调整既有民法制度等问题。格外需要强调的是,对新问题要勇于“跨界”研究。法学家应当通过与其他领域专家的互动和交流,明确法律手段的适用领域和疆界,以此为《中国制造2025》保驾护航。

  关键词:智能制造;法律和科技;政府政策

  ——摘自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龙卫球论文《我国智能制造的法律挑战与基本对策研究》

  

  未成年人持股有着复杂的背景和原因,由此决定了其法律性质的不同。代持股权、未成年人自有股权和家庭股权共有是3种基本类型,代持股权为无需举证之常态,自有股权和股权共有为需特别证明之特例。不同性质和类型的未成年人持股其法律效力有所不同,未成年人持有股权本身不存在法律障碍,其代持股权之效力取决于其父母或实际投资人拥有股权的合法性,其取得股权和行使股权可通过监护或法定代理的方式实现。应基于未成年人持股的法律性质从效力认定、信息披露、股东权利行使、股东义务和责任承担等方面对其进行特别的制度设计和法律规制。

  关键词:未成年人股东;代持股权;监护人

  ——摘自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赵旭东论文《未成年人股东与股权的法律性质与法律规制》

  

  2013年以来,以雾霾为主的环境问题成为国家环境治理的首要问题,全国多地遭遇恶劣的雾霾天气,环境污染严重。20151月,《新环境保护法》的颁布与实施,带动了环境保护法治的推进与发展。笔者看到了雾霾环境问题背后的环境法治问题,对雾霾污染问题进行简要的概述,分析当前我国环境法治实施中的问题,对其立法、司法、守法过程中问题做出法理分析,并且分析环境保护下各类企业的法律社会责任来呼吁进行环境保护,改善我们的生活环境。

  关键词:雾霾;环境问题;法治

  ——摘自吉林财经大学魏宏彦论文《雾霾背后环境法治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