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预防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
在互联网金融和现代通信技术在金融领域中广泛运用的背景下,银行和支付机构依托互联网等电子渠道,使得个人账户的开立越来越方便,但这也为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的《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6年12月起,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在同一家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Ⅲ类户。Ⅰ类户是全功能账户,可以办理存款、转账、消费缴费、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使用范围和金额不受限制。Ⅱ类户需与Ⅰ类户绑定使用,资金来源于Ⅰ类户,可以办理存款、购买银行投资理财产品、消费缴费等。Ⅲ类户主要用于网络支付、线下手机支付等小额支付,可以办理消费缴费。
《通知》确立的个人账户分类管理及其附属机制,对于预防和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首先,个人账户分类管理制度能够有效遏制买卖账户和假冒开户的行为。当前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在账户管理方面反映的突出问题,主要是买卖账户、冒名开户和虚构代理关系开户。针对该问题,《通知》规定,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组织购买、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停止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该项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违规单位和个人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将对不法分子和违规单位、个人起到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其次,个人账户分类管理建立和完善了个人账户保护机制。当前,个人信息包括银行卡信息泄露问题比较突出,因银行卡信息泄露导致的账户资金被窃事件频频发生。在这种情况下,亟须建立个人账户的保护机制,保护个人账户信息和资金安全。随着手机短信验证码、短信余额提醒和重要事项通知等功能的使用,手机已经成为银行和支付机构验证个人身份和保护个人资金安全的重要手段。为此,《通知》要求银行和支付机构建立账户预留联系电话号码与个人身份证件号码的一一对应关系,对一个联系电话号码对应多个身份证件号码的情况进行排查。同时,针对屡屡发生的电信诈骗,为最大限度阻断诈骗分子诱导受害人进行资金转账和赃款变现,《通知》规定,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转账的,发卡行在受理24小时后办理资金转账,个人在24小时内可以向发卡行申请撤销转账,为被害人及时阻断资金流动留下了宝贵的“反悔期”。
再次,个人账户分类管理制度建立了针对违规行为的惩戒机制。为加大对单位和个人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通知》建立了黑名单管理机制,将公安机关认定的买卖账户和假冒开户的单位和个人、工商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公安机关认定为违法犯活动转移赃款提供便利的银行卡特约商户及相关个人、因存在重大违规行为被银行和支付机构终止服务的银行卡特约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列入黑名单管理。银行和支付机构不得为黑名单中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开户或者拓展为特约商户,黑名单信息也将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总之,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的分类管理制度安排,支付的安全性和便捷性得到了兼顾,个人可以更好地管理自己的账户,合理分配账户用途和资金,银行可以更好地进行管理,有效防范资金风险和维护金融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