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泛娱乐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仍需法律完善

  《著作权法》保护广义的发表权、署名权等财产权和人身权,在网络空间发表的文字作品同样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现行的《著作权法》等没有根据网络传播特性适时做出调整,只能增加追责落空的风险。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移动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各类版权作品开始转向更为广阔的网络平台,得到更为快速、广泛的传播,并催生了新兴的泛娱乐创意产业的蓬勃发展。

  但是,网络泛娱乐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日益突出。日渐猖獗的网络盗版和侵权不仅损害了作者的权益及网络平台的直接利益,也给整个数字文化创意产业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害。

  在1124日召开的“第二届互联网安全责任论坛”上,中山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教授李扬与来自立法、司法实务部门的法律专家一起,针对泛娱乐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交流探讨。

  李扬指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强化著作权保护,保护正版打击盗版,不仅仅是立法者、司法者和执法者的责任,也是学者和全社会共同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是全社会的责任。

  

知识产权保护的

顶层设计与制度规范

  “电影和动漫是文化创意产业的两大业务模块,从网络黑产侵权角度来看,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对于立法保护和司法实践将有规律可循。”李扬说,无数的法律从业者、专家、学者根据时代的发展以及产业的脉动正在不断研究相关的法律政策,以改善国家版权保护的环境。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韬奋基金会理事长聂震宁与其他32位政协委员联名提案,呼吁“加强网络版权保护、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规范网络版权秩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11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对外发布,这是我国首次以中央名义出台产权保护的顶层设计。

  李扬注意到,这份中央意见中提出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要提高知识产权的侵权成本,降低维权成本。

  他表示,如果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得以全面落实,将极大地强化和提高泛娱乐领域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打击盗版侵权产业现象。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印发了《关于严格专利保护的若干意见》,其中特别提到了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和打击网络侵权。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司长雷筱云在解读中介绍到,加强互联网专利保护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4点:第一,强化电商平台的保护责任,在明确其保护责任之后,我们再来监管它的保护责任落实到不到位。第二,强化网络交易平台政企合作,加强风险合作和事前的风险防范。第三,深化电子商务领域执法的调度力度,提升线上案件的办理效率和线上线下的协作水平。第四,严格跨境电子商务的专利执法监管,促进国内监管和跨境监管的结合。

  

《著作权法》大幅修改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下称《草案》)修订工作从2011年开始启动,至今已有5年时间。

  李扬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目前现行的《著作权法》共有六章61条,正在审议的修改草案变成了八章90条。原先的61条中,直接删去了9条,剩余52条中的51条都进行了修改。

  “整部法律,只有一条没改,就是著作权即版权这个定义,其他法条全部进行了修改,还增加了38条。”李扬谈到,这是《著作权法》历时时间最长、法律构架最系统、最全面的一次修订,几乎对整部法律进行了重新设计。

  李扬谈道,现行的《著作权法》立法时间较早,对泛娱乐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很多缺位。《著作权法》保护广义的发表权、署名权等财产权和人身权,在网络空间发表的文字作品同样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现行的《著作权法》等没有根据网络传播特性适时做出调整,只能增加追责落空的风险。

  “根据‘避风港原则’,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若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而不制作网页内容,一旦网络服务提供商被告知侵权,就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将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应该删除哪些内容,网络服务提供商就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在面临诉讼时,未经授权转载相关内容的网站只要及时删除信息,便不会留下侵权的证据和痕迹,这就使泛娱乐作品在网络传播中变得格外廉价,甚至分文不值。”李扬介绍。

  “信息在网络上传播、扩散得极快,若不能顺藤摸瓜查找盗版源头,法律规定的赔偿往往也只能落空,即便顺利得到赔偿,所获数额也根本不足以抵偿损失。”李扬说,近几年,泛娱乐领域的影视作品、游戏产品,特别是音乐作品的网络版权保护工作卓有成效,这一方面是因为影视、音乐制作公司在源头进行了日渐完备的版权保护,另一方面则应归功于政府相关部门在这些领域监督和打击盗版工作的持续进行。

  直接参与《草案》修订的立法部门专家告诉他,有两个突出的特点:第一个是焦点问题多,第二个是意见分歧大,这也是为什么这么长时间还没有提交审议。

  据了解,国家版权局从2012年的12月份送到国务院法制办进行审查以来,国务院法制局在国家版权局的支持下广泛的听取了意见,2014年的66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到了大量针对立法与司法实践问题的意见与建议,其中很多事针对泛娱乐领域知识产权和著作权保护的。

  李扬表示,此次《草案》将“作品”的定义进行了修改,原有的电影作品改成了视听作品,将广播权和放映权给删掉了。现在《草案》将原有的17项权利变成了13项。另外在技术措施、计算机软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等和泛娱乐联系特别紧密的一些问题上,都做出了进一步的规范和明确。

  “这些问题都非常重大,所以立法部门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个方面难以达成一致,还在艰难地推进之中。”李扬说。

  

司法实践中的网络泛娱乐知识产权保护争议

  关于现行《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司法实践,不同地区的司法和执法机构也面临着一些困境,期盼着《草案》能够带来新的法律救济与司法审判指导。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同一问题上的法律认定存在一定分歧。

  “技术保护措施源于互联网公约,本世纪初,为了加入WTO世界贸易组织需要,法律规定: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行为是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应给予处罚。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进一步要求不仅要避开破坏,还不得为避开或者破坏这个技术措施提供服务、提供技术、提供相应的设备。”

  李扬认为,《著作权法》规定的“破坏著作权人技术措施”是一种直接行为,《条例》将“为避开或者破坏这个技术措施提供服务、提供技术、提供相应的设备”这种间接行为也纳入到了侵权范畴,是进一步扩大了保护范围。

  他说,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条例》与现行的《著作权法》存在不一致的情况,而且是下位法对上位法的冲突,司法实践中导致了法官判案产生法律适用的疑惑。

  据参与立法的专家学者透露,该条款在此次《草案》中将进行修改,采取了目前《信息网络保护条例》和高院司法解释的表述,直接行为和间接行为都予以禁止。

  李扬认为,扩大解释的方式将会带来许多问题,尚且没有一个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法,应该进一步具体针对涉及的问题进行探讨,慎重做出修改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