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将“摄像头”纳入警用设备管理范围

  近日,公安部官网公布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指出,社会公共区域的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应当与居民住宅等保持合理距离。

  不可否认,摄像头等视频监控系统,在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使许多犯罪分子不敢公然作案,治安状况也能得到有效改善。然而,如何处理治安防范与保护公民隐私之间的关系,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近年来,视频监控系统捕捉到公民不文明行为的视频不时被传上网络,并被广泛传播,这显然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更为严重的是,在社会伦理沦丧和社会准则失范的状况下,偷拍似乎已成为某些人的一种生活习惯,而在网上发帖泄露他人隐私权,则成为一种社会时尚。因此,对摄像头进行立法规范,已迫在眉睫。

  事实上,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除了规定可安装摄像头区域和禁区之外,还应该明确摄像头的使用权限,并将摄像头纳入警用设备管理范围;除依照法定职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社会公共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他单位管辖的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同时,负责监控技防系统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和相关管理制度,保障系统信息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