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法治发展成为论坛焦点

  7位来自法学科研机构、法学法律院校、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和互联网企业等不同领域的嘉宾在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上,围绕互联网发展中的重要法治问题展开了研讨。

 

  1118日,在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上,7位来自法学科研机构、法学法律院校、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和互联网企业等不同领域的嘉宾,围绕互联网发展中的重要法治问题展开了研讨。

  在讨论互联网大数据变革与国家治理和国家安全密切相关论题时,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化法制研究中心主任周汉华以“习近平互联网法治思想”为主题,汇报了他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互联网法治思想的认识和体会。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网络法研究中心主任于志刚重点分析了坚持网络主权和数据主权的必要性与构建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和治理规则的重点和难点。

“互联网+司法变革”

颠覆传统司法工作模式

  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蔡立东着重介绍了“互联网+司法变革”中智慧法院建设的发展与未来。蔡立东谈到,建设“智慧法院”就是通过推进法院信息化建设的转型升级,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充分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支持透明便民的公众服务、公正高效的审判执行、全面科学的司法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司法改革和信息化建设是人民司法事业发展的车之两轮、鸟之双翼”。《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将“智慧法院”建设纳入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体系。这标志着建立智慧型法院是国家战略在司法改革中所具体化的目标和要求。

  在全国多个智慧型法院试点建设中,有的探索建立电子法院,创新诉讼服务模式,通过互联网办理诉讼业务,变“群众跑”为“数据跑”;有的依靠司法公开三大平台(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和人民法院新媒体,切实改进人民群众司法感受;有的将科技法庭实现了“三同步”,即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同步记录、同步显示庭审记录,而且每庭必录、长期保存,只要当事人申请便可提供光盘刻录。

  蔡立东谈到,大数据计算不仅可以通过数据搜集和挖掘技术,从海量司法数据中正确认识和把握审判规律,确保准确查明真相、正确适用法律,提高司法水平,还能精细法院内部管理、提高司法效率,更可以通过共享信息实现跨界融合,提炼司法智慧。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肖振猛介绍了“互联网+司法变革”中智慧检察建设在贵州省试点的情况。贵州省是全国首个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实现办案信息大数据聚集,立体构建了贵州司法办案“评价体系”,充分发挥“大数据”作为“第三只眼”全天候监督效能,使司法公正、检察监督由“纸上的条文”变为“执行中的现实”,实现了“案件办理全程留痕、程序缺失自动预警、违规办案无法流转”。

  刚刚上线运行的侦查活动监督平台,对监督侦查机关20种侦查活动分解成立案、回避、拘传、搜查等25个方面110多个监督点,为侦查活动监督提供了精准指引。

  贵州省各级检察院建立了数据综合交换平台,实现了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执行机关之间的案件网上移送和信息共享,初步实现条数据向块数据的转化、融合。近5万件案件实现了数字化转化,形成了总十余万份,百余万页电子卷。

  贵州省检察院积极探索‘互联网+检察’工作模式,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司法办案、检察管理、检务公开、便民服务等质量和效率,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贵州省检察系统坚持大数据思维,用数据管理、决策、创新,深入推进大数据战略行动,迈出了智慧检察的实践步伐。

  天同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蒋勇谈到“互联网+司法变革”中大数据与律师职业及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问题。

  他认为,大数据可以提升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帮助完善法律职业新型关系、健全法律行业的评价体系。互联网将使工作协同平台高效透明。

  随着互联网和科技的逐步进步与发展,在数据采集方式得到提高、数据完整程度得到改善、数据开放程度进一步扩大之后,大数据对司法改革的影响将产生深远意义的影响。

  为此,整个行业将大力推动法律行业信息化建设,加大投入。要实现数据全面开放,打破数据的行业壁垒。鼓励和引导社会充分利用法律大数据。他希望能够推动法律职业在线化进程,借助法律大数据构建法律数据的新型关系,打造法律行业的法律空间命运共同体。

互联网平台责任与

互联网企业法治发展

  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吕忠梅谈道,互联网发展到了一个空前开放的时代,平台引领型发展模式改变了许多经济发展点和法律问题。平台开放后,网络侵权开始蔓延,针对平台有效治理虽然遏制了很多现象,但在公法层面对平台综合性义务的设置,需要通过立法规范来加大互联网提供商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才可能消除大规模网络侵权的基础。

  吕忠梅谈道:“《民法典》正在编撰,《民法总则》(草案)中有‘个人信息是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的内容。这是非常好的,但是严格的个人信息保护和互联网产业发展之间是有矛盾的,如何权衡这种矛盾,需要有互联网思维,从系统性的角度、从动态角度平衡好各种利益的关系。这样才能够既促进互联网产业的发展,让它引领中国经济发展新的时代和潮流,同时切实管理好网络平台,为我们个人安全、产业安全、国家安全提供帮助。”

  百度公司法务总经理谭俊谈道,互联网企业发展中遇到了许多法律困惑。他说,互联网产业发展是一种全新事物,没有规则可循;互联网时代监管的客观复杂性远远超过传统产业时代;相比国外的互联网企业而言,中国互联网企业自身存在多重责任问题;互联网企业自身面临着黑色产业链的危害,而救济效果比较差。

  他建议政府可以开放行业资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这些行政管理数据,便于企业、第三方机构进行资质审查和信用体系的评价。基于互联网本身发展的前沿性和不可确定性,建议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充分发挥行业机构、企业,以及社会公众,特别是专家、学者们的精英力量,共同对海量互联网信息进行有效监管;还要充分考虑到互联网与传统媒体的区别,制定符合其发展特性的法律法规,保障网民的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