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得遗产”的判决具有积极意义

  老人去世后,没遗嘱没继承人,存款成了“无主财产”。这“无主财产”应该归谁?111日,厦门海沧区法院第七法庭举行了一场特殊的庭审。法院当庭针对首例“无主财产”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卢老先生的侄子老卢为老人养老送终,因此这笔钱应归老人侄子所有。

  据老卢说,叔叔退休后这20多年来,一直由他照顾其日常生活起居,老卢甚至还购买了一套房子,供叔叔居住养老。另外,卢老先生去世后,有关葬礼的一应事宜,也都是老卢一手操办的。对卢老先生,老卢尽到了养老之责。按照《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法院判决老卢得到卢老先生的财产可谓合情合理合法。

  这一判决,不仅是对老卢多年悉心照顾卢老先生的肯定与回报,也是对社会美德的弘扬与鼓励。

  面对孤寡老人,或出于同情,或出于友情,或出于道义,一些热心的朋友、邻居、远亲等人平时悉心照料老人的衣食住行,让老人平安度过生命中的最后时光,而在老人去世之后,热心人也会妥善料理老人的后事。对于孤寡老人,这些热心人付出了大量的时间、精力与钱财,在老人去世之后,这些尽到养老之责的热心人理应得到老人的遗产。由于涉及法律问题,热心人的诉求往往要通过起诉才能得到解决;令人欣慰的是,法院往往支持这些热心人的诉求。

  我们常说“善有善报”,而“养老得遗产”恰是“善有善报”的现实写照。这一判决,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将会鼓励更多的热心人加入到帮助、照料孤寡老人的行列中,让我们的社会更加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