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出行平台软件交通事故案件成新型案件

  由于涉APP出行平台交通事故案件日益增多,目前,北京海淀法院民六庭组织召开了专家研讨会,对该类案件亟须解决的难点问题进行研讨。

  北京海淀法院发现,涉APP出行平台交通事故纠纷的争议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平台公司与注册司机之间的关系如何界定。目前存在劳动关系说、劳务关系说及新型经济合作关系说等观点;二是平台公司承担何种责任。目前存在用人单位替代责任说、连带责任说及补充责任说等观点;三是对于私家车从事网约车运营的,保险公司能否依据商业三者险相应条款拒赔。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可以依据合同免责条款拒赔,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政策过渡期内应积极发挥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风险转移功能,保险公司不能拒赔;四是平台公司采取劳务派遣、集中租赁等外包经营模式时,相应责任由实际经营公司承担还是由平台公司承担;五是注册司机擅自委托或外借账号的,平台公司应否承担责任。一种观点认为平台公司应当保证线上、线下从业人员一致性,因平台出行业务造成他人受损的,平台公司对外应当承担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在上述情形下,平台公司无法对实际驾驶人进行管理和约束,故不应承担责任。

  在听取专家讨论后,海淀法院民六庭认为,在确定责任承担规则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其一是应权衡受害人、注册司机、平台公司各方利益,侧重于受害人救济,兼顾新业态发展。受害人合法权益需要保障,交通安全秩序需要维护,但也要考虑注册司机等从业人员的利益,以及平台公司背后互联网新业态发展的需求,在确定侵权责任承担规则时应当全面加以衡量。

  其二是应注意APP出行平台具有不同于APP购物平台的新特征。目前的APP出行平台在制定交易价格、参与利润分配以及保险分担机制等诸多方面不同于渐臻成熟的APP购物平台,故在确定侵权责任承担规则时应当予以区别考量,不宜简单参照适用。

  其三是应针对出行平台不同业务确定相应的责任承担规则。出行平台不仅有网约车业务,可能还经营出租车、代驾、顺风车等多种类型的业务,不同业务的经营特点、利益分配模式不完全相同,应当从受害人救济、风险开启程度、风险控制能力、风险转移能力、经济收益划分以及行业发展利益六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确定不同的责任承担规则。

  其四是在责任承担顺位上,应当体现“保险赔付机制+平台赔付机制+平台追偿机制”的赔付思路。随着我国保险制度日渐完善,平台公司和注册司机可以通过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保险、承运人责任险、承运集团责任险、代驾责任险等转移风险,故在确定责任承担规则时,应倡导保险先行理念,尽量通过保险解决各方问题。

(作者就职于北京海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