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权力“公转”须划清制度轨道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立足长远,我国司法将逐步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诉格局。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诉格局无论从理念上还是从程序法构建上,都区别于以往的以侦查为中心格局,具有鲜明的时代进步意义。该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在今年6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因此,此次多部门联合印发意见,也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贯彻与延续。
从纲领而言,该意见再一次强调了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宪法原则,强调了罪刑法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强调了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审判公开等原则,强调了非法证据排除、保障诉讼权利等相关规则制度,与新刑诉法、刑诉规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精神相互匹配,可谓方向明确。
作为系统性工程,其格局构建涵盖侦查、起诉、审判、辩护、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多个领域、多个环节,因此意见虽然相对简短,但对于相关领域和环节都有涉及,并且提出一些前置性构思,比如探索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对重大案件须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即原来的监所部门讯问犯罪嫌疑人,如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相关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又如探索建立命案等重大案件检查、搜查、辨认、指认等过程录音录像制度,同时提出逐步实行对所有案件的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构建规划,极具前瞻性。
意见还在以往实施举措基础上提出进一步的规范性要求:例如规范法庭调查程序,强化在庭审中的证据出示、事实查明要求,从而有力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利,将诉讼核心问题即证明有罪无罪、罪重罪轻问题置于法庭审理之上,从而确保每一个案件的公平公正。因此,进一步强化相关规范,于构建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格局而言,显得格外重要而且必要。
当然,基于司法实践,意见中也认识到还有不少环节需要逐步强化配套:比如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提高出庭作证率;建立证人、鉴定人等作证补助专项经费划拨机制;完善当庭宣判制度,确保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从而减少公众幕后操控的猜疑等等。这些环节的落实都有着现实性的制约,同时也有着司法实践短板考量,但从未来构建而言,都是完善审判为中心刑诉格局的必要路径。
由此,意见的联合印发与落实,吹响了审判为中心刑诉格局的构建号角,是标志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前行和发展的里程碑,其构建与实施也必将产生深远持久的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