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和深化公安、司法行政改革”研讨会召开

  本报讯(记者冯雷 □赵敏 朱柯如) 日前,陕西省法学会主办的“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和深化公安、司法行政改革”研讨会在西安召开。来自陕西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相关部门,各市法学会专职副会长和省法学会相关研究会的代表和获奖论文作者共60余人参加了研讨会。

聚焦司法体制改革

  研讨会上,8位获奖作者代表作了交流发言。陕西省法学会科技法学研究会会长、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马治国,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董少谋,省法学会刑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院长冯卫国分别作了精彩点评,并与现场参会代表进行了交流互动。与会代表齐聚一堂,建言献策,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和深化公安、司法行政改革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受陕西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省法学会会长祝列克委托,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杨建军出席并讲话。他希望全省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既要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成为改革的促进派,也要把握政策,有序推进,争做改革的实干家,还要潜心研究,建言献策,当好改革的智囊团。

  这次研讨会主要讨论了关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主任检察官应成为检察机关唯一的独立办案主体、新理念引领下的公安队伍建设等问题。

  与会者认为,法官员额制是决定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成败的核心问题。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王琪轩以紫阳县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实践为切入点,宁陕县人民法院书记员黄润东从队伍建设角度,分别论述法官员额制改革,建议在进行员额制改革的过程中,一方面给予法院在以后员额选任中的优先权;另一方面建议省委根据工作需要,将未入额法官安排至政法其他部门,可以发挥其熟悉法律、经验丰富的优势。马治国教授对发言进行了点评。

  与会者认为,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石,“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本轮司法改革完善司法责任制的核心内容。陕西省司法责任制改革中,一是重新整合审判资源,组建审判团队。如紫阳法院按照主审法官+办案法官+书记员的模式,打破庭室界限,组建了7个审判执行团队。二是科学划分审判职权。紫阳法院和耀州区法院都取消了案件审批制度;缩小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和数量;赋予案件审理者独立签发文书权。三是成立案件咨询机构。如紫阳法院由主审法官组成的案件指导委员会,耀州区法院通过吸收审委会委员和部分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参与的专业法官会议。案件指导委员会和专业法官会议都是对审判执行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提出指导意见,供独任法官和合议庭参考。四是强化司法公开、案件评查和责任追究。

  董少谋教授点评认为,司法责任制应放在审级制度的框架内把握,首先应完善我国的审级制度,对“审监”这一救济程序进行诉权化改造,以解决“申诉难”。

  在讨论关于审判层级管理问题时,与会者认为,审判层级管理是指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以及各级法院内部审判委员会、院长、庭长、审判长以及专门审判管理机构等不同层级主体对审判执行工作的组织、指导、评价、监督、制约。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管办主任齐志远提出了完善审判层级管理的对策建议,主要是审判层级管理主体职责应进一步厘清。

检察官、警官就相关论题发言

  与会者认为,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指“主任检察官在检察长及检委会领导下,对授权范围内的案件独立行使决定权并承担相应办案责任的制度”。该制度目前仍处试点阶段,主任检察官的法律地位仍不明确,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存在一定冲突。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闫旭明提出,主任检察官应为唯一的独立办案主体。马治国教授点评认为,检察制度的改革,是司法改革中的组成部分,核心是主任检察官的任职制度,重点是主任检察官的地位及任职条件,也就是如何遴选出合格的主任检察官,闫旭明检察官的方案具有实践应用价值。

  在谈到新理念引领下的公安队伍建设问题时,西安市公安局办公室科员杨硕认为,应着力提升基层公安队伍的管理水平,注重在改变管理方式上下功夫。要创新发展,推动队伍管理现代化。要协调发展,推动队伍管理均衡化。要绿色发展,推动队伍管理高效化,强化教育训练,提升履职能力。要开放发展,推动队伍管理共赢化。要共享发展,推动队伍管理效能化,推进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冯卫国教授点评时说,杨硕警官对基层警察队伍建设问题做了深入的思考和总结。他提出的分类管理、心理疏导、改善执法环境等问题比较准,对策也很有针对性、系统性、独特性,尤其是按照五大发展理念提出的对策建议,在认识问题上具有一定的高度。赵长明呼吁各级公安部门加强刑侦科技建设,利用好大数据,改善刑警队伍的结构,提高待遇,建立科学的考核激励机制。

  围绕“我国监狱法发展趋势探析”主题,陕西省司法厅法制研究处主任科员张天翼进行了发言,他在简要介绍监狱法的立法背景下,集中提出了监狱法存在的现实问题,具体包括:一是我国监狱法的位阶不高。二是我国监狱法的立法体例过于单薄。三是我国监狱法的内容亟待修改。四是监狱法缺乏配套法律体系。

  张天翼对我国监狱法的未来发展方向提出构想:一是要逐步形成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三位一体的刑事法律体系格局。二是要凸显监狱地位,体现监狱法作为刑事执行法执行机关的权威性。三是要完善与监狱法配套的法律体系。要尽快出台《社区矫正法》《监狱法实施条例》《监狱武装警戒条例》《监狱组织条例》《监狱企业管理条例》《刑满释放人员保护办法》和《监狱执法监督条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