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记载的第一个贪墨之官

  中国早期称贪污为“墨罪”“贪罪”,也概称“赃罪”。《左传》昭公十四年杜预注云:“墨,不洁之称。”春秋时期,随着腐败的蔓延和反腐败力度的加强,出现了第一个以“墨”定罪的羊舌鲋,从已有文献记载看,这是目前我国历史上最早记载的较为完整的反贪第一案。

  羊舌鲋(580—前531),一名叔鲋,字叔鱼。羊舌鲋担任代理晋国司寇后,渎货无厌。《左传》昭公十三年载:羊舌鲋求货于卫,卫国没有理睬,羊舌鲋就以厉兵秣马为名,乱砍柴草,大肆骚扰。

  《左传·昭公十四年》记载,羊舌鲋在处理一桩诉讼多年未决的土地纠纷案时的不法行为。当事者是晋国两个地位显赫的人物——邢侯和雍子。邢侯封地和雍子封地毗邻,封地的界限没有严格划分。雍子扩大边界侵占了邢侯封地,导致相互之间不断争夺。案子诉讼到晋国当政的韩宣子面前,韩宣子知道这起纠纷是因为雍子贪婪而起,但是他们皆有功于晋国,谁也不好得罪,因此难以决断,便把案子交给了羊舌鲋。羊舌鲋接手办理这桩公案的时候,雍子获知消息,抢先对羊舌鲋进行性贿赂,将女儿送给羊舌鲋为妾。羊舌鲋得到雍子的女儿,便不问是非曲直,宣判雍子无罪、邢侯有罪。羊舌鲋利用手中掌握的刑狱大权,作出了是非颠倒的判决,并坚持错判。邢侯贵为诸侯,受不了这冤枉气,一怒之下杀了羊舌鲋和雍子。由于羊舌鲋徇私枉法,后被晋国贵族统治者论律定为“墨”罪,成为我国历史上第一个被钉在耻辱柱上的贪墨之官。

  为何墨罪要处以死刑呢?因为贪墨既攫取了本属公众所有的财产,又败坏了官府在公共大众中的声誉,威胁或破坏了统治秩序,故必置之死地而后已。此后,历朝统治者都把贪赃枉法的贪污贿赂犯罪规定为不赦之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