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夫同志为解决民族问题创造范例

  乌兰夫,蒙古族。192312月加入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19259月转为中国共产党党员。19296月回国,历任中共西蒙工委组织委员、书记。抗日战争时期,历任蒙旗独立旅中共党务委员会书记、政训处处长,中共绥蒙工委委员、国民革命军新编陆军第3师政治部代理主任,延安民族学院教育长,陕甘宁边区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委员。抗日战争胜利后,历任绥蒙政府主席、中共晋察冀边区中央局委员、内蒙古共产党工委书记。

  194511月当选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主席兼任军事部部长,任内蒙古军政学院院长、自治学院院长。194751日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后,任内蒙古自治政府主席,内蒙古人民解放军司令员兼政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任中共中央东北局委员,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政务院委员,国防委员会委员,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中央民族学院院长,华北行政委员会委员,中共中央华北局副书记、内蒙古分局书记,绥远省人民政府主席,内蒙古党委第一书记,自治区人民委员会主席,内蒙古军区司令员兼政委,内蒙古大学校长,中共中央华北局第二书记,内蒙古自治区政协主席,中共中央统战部部长。1955年被授予上将军衔。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届全国人大代表。

  在第一、二、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均被任命为国务院副总理兼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19751月当选第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19783月当选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19884月当选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19836月,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当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中共第七届中央候补委员,第八、十、十一、十二届中央委员,第八届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第十一、十二届中央政治局委员。第五届全国政协副主席。1988128日在北京逝世。

  乌兰夫同志是党和国家民族工作的卓越领导人之一。抗战胜利后,党中央提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内蒙古开展自治运动,以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的形式,团结各阶层,广泛发动群众,待条件成熟时建立民族区域自治政权的方针。乌兰夫同志奉命由延安去内蒙古,主持其事。19451125日,乌兰夫同志根据党中央的指示,在张家口召开内蒙古各盟、旗代表大会,成立了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团结内蒙古各民族各阶层的统一战线性质的、有一定政权职能的革命群众团体。

  194751日,在乌兰浩特举行的内蒙古人民代表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和《内蒙古自治政府暂行组织大纲》,先出临时参议会与内蒙古自治政府,选举乌兰夫同志为自治政府主席。

  乌兰夫同志特别重视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他认为,没有完善而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的保障,民族区域自治政策难于落实,必须用法律来确保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贯彻执行。为此,他向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自1981年到1984年,乌兰夫同志根据中央决定,主持民族区域自治法起草小组,进行了紧张的工作。民族区域自治法草案易稿17次,每一稿都经过乌兰夫同志逐条逐句推敲,并与有关方面多次商议。经历将近四个寒暑,凝结乌兰夫同志心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终于由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实施了。

  适应新的历史时期发展的要求,中央统战部于19798月召开了中断16年之久的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乌兰夫同志根据中央政治局讨论的意见和邓小平同志在政治局会议上讲话的精神,在会上作了总结,全面分析了我国阶级状况的根本变化和新时期统一战线的性质、任务、方针和基本政策。

  乌兰夫同志很重视对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工作,亲自主持草拟报告,向党中央建议恢复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活动。中央批准后,他邀请各民主党派负责人举行座谈,充分肯定各民主党派的历史功绩和积极作用,希望他们尽快恢复工作。1979年各民主党派和全国工商联分别召开中断了十多年的全国代表大会,确定方针任务,把工作重点转移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轨道上来。各民主党派和全国工商联大力开展工作。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第一个民族自治区的诞生,为尔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正确解决民族问题创造了一个范例。

(摘自《人民日报》)